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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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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18-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
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
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傳真:(02) 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5.03.21 中壽商一字第 1050321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
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
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06 2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
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
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而供大眾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
本契約所稱「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本契約所稱「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本契約所稱「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駕駛)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2/18-
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本契約所稱「水陸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
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
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示之「重大燒燙傷」而言。
本契約所稱「海外」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後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國之政府單位完成出國查驗
手續後,至同一單位完成入國查驗手續前,被保險人停留之地區。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
為目的,而非專供復健、修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治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因突發疾病住院所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
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費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
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本契約所稱「門(急)診醫療費用」係指因突發疾病經醫院或診所接受門(急)診治療時所實際發生
之醫療費用,包含特別護士費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掛號費及證明文件、手術費、
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本契約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差旅期間內於海外發病需即時在醫院診療始能避免
損及身體健康之非由意外傷害事故所引起之疾病,且於發病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差旅期間」係指由要保人指定安排之差旅行程起訖期間依要保人出具之相關證明為準
,且每次期間最高365天為限。但前述差旅期間,本契約更新並繼續有效時,該差旅期間應連續計
算。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
險金。
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失能、重大燒燙傷或接受治療。
二、因突發疾病於海外住院、急診或門診接受治療。
本契約保險金之給付項目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
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外,其他給付項目需經要保人選擇,經本公司同意並記載於保險單首
頁始生效力。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3/18-
【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六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
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
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
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
之和最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
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
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
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
付「身故關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生效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身故關懷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身故關懷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4/18-
並應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第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
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生效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第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外,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生效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並應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十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符合第二條約定的「重大燒燙傷」之傷害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
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符合「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十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突發疾病接受海外醫院或診所門診治
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金」。但同一次門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上附
表三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突發疾病接受海外醫院或診所急診治
本公司就其實際急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
金」。但同一次急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上附
表三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5/18-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突發疾病並於海外住院治療時本公司
就其實際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
一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三之調整
係數所得之金額。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因第十六條情形住院治療時本公司除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
給付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百分之十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及第八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
以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
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或被保險人具有全民健
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但未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
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6/18-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
止。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疾病時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差旅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
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航空意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
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的申領】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7/18-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差旅證明文件。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差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三十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醫療診斷之證明文件(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
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差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五、差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或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海外突發疾病醫療或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五、差旅證明文件。
六、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證明文件。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8/18-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除非受益人檢附出國結匯兌換單否則本公司按受理申領日當日臺灣銀行告示
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收盤價計算,以新台幣給付保險金。(如當日無此匯率資料,則以上一營業日之
匯率為準。)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海外突發疾病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海外突發疾病而門診急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
門診、急診或住院醫療及住院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急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急診或住院醫
療及住院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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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
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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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四。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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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範圍依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如下表:
ICD-9-CM
英文疾病名稱
948.2~948.9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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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編碼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
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能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能障害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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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編碼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4/18-
項目
編碼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
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
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
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5/18-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F.尖後音:ㄓㄔㄕ(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
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
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6/18-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7/18-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
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足骨
手骨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18/18-
【附表三】
地區
美、加
日本、歐洲、紐澳
其他地區
調整係數
300%
150%
100%
【附表四】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全方位差旅平安保險_總保險費率表
總保險費率表總保險費率表
總保險費率表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
含)
)之團體
之團體之團體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費率最高如下表
費率最高如下表費率最高如下表
費率最高如下表(
180天為例
天為例天為例
天為例)
1.費用
身故身故
身故
失能失能
失能
身故身故金或
身故
水陸水陸
水陸
傷保
航空險金航空險金
航空險金
(1)滿15
單位
保險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50 160 180 200
總保
12 25 38 50 58 69 81 86 92 103 112
※部
(2)15()
單位
保險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50 160 18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800 850
總保
90 180 270 360 417 495 574 613 653 731 795 981 1,168 1,350 1,533 1,712 1,891 2,065 2,240 2,411 2,583 2,749 2,916 3,079
保險 900 95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2600 2700 2800 2900 3000
總保
3,242 3,401 3,561 3,917 4,273 4,629 4,985 5,341 5,697 6,053 6,409 6,766 7,122 7,478 7,834 8,190 8,546 8,902 9,258 9,614 9,970 10,327 10,683
※部
2.率表
傷害傷害
傷害
單位
保險
2 4 6
8 10 12 14 15 16 18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總保
23 46 70 93 108 127 149 159 169 189 205 253 302 349 396 442 488 533 578 622 666 710 753 795
保險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總保
837 878 919 1,011 1,103 1,195 1,287 1,379 1,471 1,563 1,655 1,747 1,839 1,931 2,023 2,115 2,207 2,299 2,390 2,482 2,574 2,666 2,758
※部
3.保險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500 1,600 1,8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總保
6 12 18 24 28 33 39 42 44 49 54 66 79 91 104 116 128 140 152 163 175 186 197 208
保險
9,000 9,5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16,000 17,000 18,000 19,000 20,000 30,000
總保
219 230 241 265 289 313 337 361 386 410 434 458 482 723
※部
4.
海外
海外海外
海外
(
)
180
,
1
_
t
Rati o
【中 -1/2
4.
海外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500 1,600 1,8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總保
4 8 11 15 17 21 24 26 27 30 33 41 49 56 64 71 79 86 93 101 108 115 122 128
保險
9,000 9,5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16,000 17,000 18,000 19,000 20,000 30,000 60,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450,000
總保
135 142 148 163 178 193 208 223 238 252 267 282 297 445 1,080 1,800 3,601 5,401 7,202 8,102
※部
5.醫療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 4 6 8 10 12 14 15 16 18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總保
17 33 50 66 77 91 106 113 121 135 147 181 216 249 283 316 349 381 414 445 476 507 538 568
保險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總保
598 628 657 723 789 854 920 986 1,052 1,117 1,183 1,249 1,315 1,380 1,446 1,512 1,577 1,643 1,709 1,775 1,840 1,906 1,972
※部
6.補償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5,000 16,000 18,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85,000
總保
2 3 5 7 8 9 11 11 12 13 15 18 22 25 28 32 35 38 41 44 48 51 54 57
保險
90,000 95,000 100,000 110,000 120,000 130,000 140,000 150,000 160,000 170,000 180,000 190,000 200,000 210,000 220,000 230,000 240,000 250,000 260,000 270,000 280,000 290,000 300,000
總保
60 63 66 72 79 85 92 99 105 112 118 125 131 138 145 151 158 164 171 177 184 191 197
※部
(
)
180
,
1
_
t
Rati o
【中 -1/2
三、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費率最低如下表
費率最低如下表費率最低如下表
費率最低如下表(
180天為例
天為例天為例
天為例)
1.費用
身故身故
身故
失能失能
失能
身故身故金或
身故
水陸水陸
水陸
傷保
航空險金航空險金
航空險金
(1)滿15
單位
保險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50 160 180 200
總保
5 10 14 19 22 26 30 32 34 38 41
※部
(2)15()
單位
保險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50 160 18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800 850
總保
33 66 99 132 153 181 210 224 239 267 290 358 427 493 559 625 690 754 817 880 942 1,003 1,064 1,123
保險 900 95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2600 2700 2800 2900 3000
總保
1,183 1,241 1,299 1,429 1,558 1,688 1,818 1,948 2,078 2,207 2,337 2,467 2,597 2,727 2,857 2,986 3,116 3,246 3,376 3,506 3,635 3,765 3,895
※部
2.率表
傷害傷害
傷害
單位
保險
2 4 6
8 10 12 14 15 16 18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總保
8 17 25 34 39 46 54 58 61 69 75 92 110 127 144 161 178 194 211 227 243 259 274 290
保險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總保
305 320 335 369 402 436 469 503 536 570 603 637 670 704 737 771 804 838 871 905 939 972 1,006
※部
3.保險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500 1,600 1,8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總保
2 4 7 9 10 12 14 15 16 18 20 24 29 33 38 42 47 51 55 59 64 68 72 76
保險
9,000 9,5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16,000 17,000 18,000 19,000 20,000 30,000
總保
80 84 88 97 105 114 123 132 141 149 158 167 176 264
※部
4.保險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500 1,600 1,8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總保
1
3
4
5
6
8
9
9
(
)
180
,
1
_
t
Rati o
【中 -2/2
總保
1
3
4
5
6
8
9
9
保險
9,000 9,5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16,000 17,000 18,000 19,000 20,000 30,000 60,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450,000
總保
49 52 54 60 65 70 76 81 87 92 97 103 108 162 394 656 1,313 1,969 2,625 2,954
※部
5.醫療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 4 6 8 10 12 14 15 16 18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總保
6 12 18 24 28 33 39 41 44 49 54 66 79 91 103 115 127 139 151 162 174 185 196 207
保險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總保
218 229 240 264 288 312 335 359 383 407 431 455 479 503 527 551 575 599 623 647 671 695 719
※部
6.補償
海外海外
海外
單位
保險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5,000 16,000 18,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85,000
總保
1 1 2 2 3 3 4 4 4 5 5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1
保險
90,000 95,000 100,000 110,000 120,000 130,000 140,000 150,000 160,000 170,000 180,000 190,000 200,000 210,000 220,000 230,000 240,000 250,000 260,000 270,000 280,000 290,000 300,000
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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