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1/9-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團體
團體團體
團體傷
傷害保險
害保險害保險
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附加條款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
)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電子信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0.09
中壽商二字第
097100903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3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12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6.2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622002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附加條款的訂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給付項目分為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因公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定之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因公意外傷害事故之認定,是指依據事故發生當時勞工主管機關最新公佈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之傷害事故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而遭受因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
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2/9-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失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
滿一年仍未尋或要保人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
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公司如有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給付「因公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
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領附件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列較嚴重項目「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公司按較嚴重的
目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
除之。
前項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本附加條款「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五條及第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為限
前項情受益人已受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公司僅就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
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受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3/9-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相關資料,其費用本公司負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準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武裝變亂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下列,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力、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等的或表
二、被保險人、機及自由車競賽或表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或變更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被保險人屬或其定繼人為限。
人之指定及,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變更受益人,要保人未將前變更通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批註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已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人為因公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定繼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民法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其受益
前項情因該受益人失受益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為被保險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受益受益人原應得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4/9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
器輔終身無工作能維持生必要生活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身無工作能力維持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喪失且無裝置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中,有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缺失者。
7 40%
8-2-3
五指均缺失者
7 4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5/9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4
拇指指在內,失者
7 40%
8-2-5
拇指失者
8 30%
8-2-6
拇指指在內,上缺失者。
8 30%
8-2-7
拇指有二缺失者。
9 20%
8-2-8
拇指缺失或一手食缺失者。
11 5%
8-2-9
拇指外之任何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中,各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各有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各有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有二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拇指指在內,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拇指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含拇食指手指上之機能永久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其他任何上永久喪失機能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喪失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喪失者。
6 50%
9-4-4
下肢
足踝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足踝有二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足踝有一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均遺存永久顯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足踝永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6 5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6/9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9-4-13
一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4
9-5-1
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時須有精神神經、神健科明及相關驗報
(如簡式評估(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智評估量(CDR)
理檢經系影像查報及相資料必要保險得另
師會同認
1維持命必之日生活指食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行、
2)有失語、失、失行等狀、肢麻體外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障害
、意減退人格顯著狀,度,體能力仍,但
指示,無行其工作:適用第 3
3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障害症狀之輕度麻痺,依查始證明
輕度腦萎腦波等症狀須
4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位所
如障時併,應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級定之,者,應中較其等
1-2.衡機障害力障損傷害與衡機障害
合其障害
1-3.癇」癇發變化終至、人崩壞
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之。狀之期,應以經專療,
不能醫療效果,及療致症狀安定,不作型態,依下
1每週仍有以上作者:適用第 3
2每月仍有以上作者:適用第 7
1-4.衡機:頭外傷或因樞神機能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引起,因腦幹部、額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其審標準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適
用第 3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適用第 7
1-5.其損發現障害害、障害尿路
障害、生障害等,依附註 1-1 原則,其症狀選
1-6.氧化害等後遺害之
附註精神、神經障害等之審本原判斷其等
2
2-1.視力定:
1矯正後視力為,但矯正不能者,視力
2視力障害,必須通過「測(Malingering)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 0.02 以下言,括眼喪失
以內公分以內指數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個月的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同時,應耳之聽覺障害之。
3-2.覺障害密聽(Audiometer),其平均聽力喪以分貝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經障其障害之度審
4
4-1.鼻部軟骨二分之一上缺損之。其機能永久遺存著障害孔閉
、鼻呼吸困難、不,或喪失者
5
5-1.嚼機能障害,牙齒外之原因(如軟硬顎骨、下之障害)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7/9
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咽喉頭支麻痺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障害嚼、吞嚥障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動,質食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分作咀嚼、吞嚥動,致除、或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係指後列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列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以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音部舌根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
F.後音ㄓㄔㄕㄖ(音部位舌硬顎)
G.舌尖前ㄗㄘ(舌尖與上牙齦)
5-3.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不能者,準用言語機遺存顯著所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主動、氣、胸膜及
2腹部臟器臟、小腸膜、臟及
3尿尿管膀胱尿
4內生及外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係指臟、臟、臟、臟、
尿管膀胱尿
2分之一以上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
6-3.腹部器障害等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障,須症狀,永其日生活活動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神經障害本原則、合審
6-4.機能喪失,係指須永尿或長尿(括永寇克氏囊尿
)
7
7-1.障害者,存神障害其全部症狀擇一等者,中較
7-2.柱運障害須經 X 查始如經診斷有明顯,應依下
1遺存顯著動障係指脊柱續固四個體及三個椎間盤)以上,且喪失生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障害係指脊柱續固四個椎間)以上,且喪失生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不明顯定三個及二間盤)以下者,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在拇指節者。
2其他位指
8-2.後機能仍永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
8-3.拇趾合於拇指之缺已符殘廢後機常,之部仍視
為缺失,而拇
9
9-1.一上永久喪失機能一上肢完全廢如下列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8/9
1一上肢肩節完,及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節完者。
9-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係指一上存顯動障害,如下列情
1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9-3.生理作審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麻痺狀態者。
2顯著障害係指喪失生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障害係指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9-4.定:
1以各之生機能()障害原因度明動之範圍
如障度不明確則須由之可範圍參考之。
2部者,度,作
9-5.生理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係指
1在拇指節指節,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2他各手指指節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縮短腸骨與內長度,測定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而足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足踝永久喪失機係指,如下列情
1一下肢三以及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
13-2.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障害障害照上之各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合下列
1分之一以上者,或中可能失生
之一以上者。
2在第,自以上者,或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指末上切或中
15
15-1.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害之判定,以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之日個月後症
療仍不能待治果的結果為基判定。但判定者不在此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9/9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左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左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左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左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活動度表定動度則依
活動度作為生範圍定標
足骨
手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32


1 2 3 4 5 6

1 1.25 1.5 2.25 3.5 4.5

沒有「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