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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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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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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1/9-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團體
團體團體
團體傷
傷害保險
害保險害保險
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附加條款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
)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電子信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0.09
中壽商二字第
097100903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3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12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6.2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622002
【附加條款的訂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給付項目分為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因公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定之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因公意外傷害事故之認定,是指依據事故發生當時勞工主管機關最新公佈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之傷害事故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而遭受因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
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失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
滿一年仍未尋或要保人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2/9-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
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公司如有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給付「因公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
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領附件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列較嚴重項目「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公司按較嚴重的
目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
除之。
前項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本附加條款「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五條及第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為限
前項情受益人已受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公司僅就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
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受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3/9-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相關資料,其費用本公司負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準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武裝變亂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下列,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力、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等的或表
二、被保險人、機及自由車競賽或表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或變更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被保險人屬或其定繼人為限。
人之指定及,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變更受益人,要保人未將前變更通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批註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已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人為因公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定繼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民法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其受益
前項情因該受益人失受益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為被保險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受益受益人原應得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4/9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註1
1-1-1 樞神系統機能極度身不能事任常需
療護理周密者。
1 100%
1-1-2 樞神系統機能之終身不活需
扶助
2 90%
1-1-3 樞神系統機能存顯著身不能事任
活尚
3 80%
1-1-4 樞神系統機能存顯著害,終身輕便者。 7 40%
視力
註2
2-1-1 失明者 1 100%
2-1-2 目視減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目視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聽覺 90 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機能 70 以上者 7 40%
註4
4-1-1 鼻部缺,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害者 9 20%
註5
5-1-1 永久喪咀嚼吞嚥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言語構之機永久遺存顯著障者。 7 40%
註6
6-1-1 胸腹部臟器遺存極度終身不能事任常需
療護理周密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遺存高度終身不能事任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遺存顯著障終身不能事任
可自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遺存顯著障害,終便者。 7 40%
臟器切
6-2-1 大部除主臟器者。 9 20%
6-3-1 膀胱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者。 7 40%
8-1-1 失者 1 100%
8-1-2 一上中,有二者。 5 60%
8-1-3 一上失者 6 50%
註8
8-2-1 手十均缺失者。 3 80%
8-2-2 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指、指及其他任手指有四指失者 7 40%
8-2-5 一手指及者。 8 30%
8-2-6 一手指或指及其他任手指有三指以上失者。 8 30%
8-2-7 一手指及其他任手指有二指失者 9 20%
8-2-8 一手或一手指及指以外之任手指有二指
者。
11 5%
註9
8-3-1 節均永久喪機能者 2 90%
8-3-2 中,各有二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中,各有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節永久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中,有二節永久喪機能者 7 4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5/9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3-6 一上中,有一節永久喪機能者 8 30%
8-3-7 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者。 4 70%
8-3-8 有二節永久遺存著運
5 60%
8-3-9 有一節永久遺存著運
7 40%
8-3-10
一上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害者 7 40%
8-3-11
一上中,有二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者。
8 30%
8-3-12
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節永久遺存運動障者。 9 20%
10
8-4-1 手十均永久喪機能者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均永久喪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指、指及其他任手指,有四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指及永久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指及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久完全失者 9 20%
8-4-7 一手指或指及其他任手指,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節缺者。 1 100%
9-1-2 一下及足,有二以上失者。 5 60%
9-1-3 一下節缺者。 6 50%
縮短障
11
9-2-1 一下永久縮五公分以上者。 7 40%
12
9-3-1 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13
9-4-1 及足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及足,各有節永久失機能者。 3 80%
9-4-3 及足,各有節永久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及足節永久喪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及足,有二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及足,有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及足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各有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害者
5 60%
9-4-9 各有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害者
7 40%
9-4-10
一下及足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者。 7 40%
9-4-11
一下及足有二永久遺存顯運動害者
8 30%
9-4-12
及足節均永久遺存運動害者 6 50%
9-4-13
一下及足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14
9-5-1 足十趾均永久喪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機能者 9 20%
1
11
1:
1-1.害等級」之審定原則:其病灶症狀,對永久影響活動狀扶助之情下列
各項定其等級。於審定時,精神經外復健科專科醫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害,為維持必要之日活活全須扶助者:適用 1 級。
2因高度害,為維持必要之日活活部份須他人扶助:適用第 2 級。
3維持要之日活活動尚可自,但因害高度,終身不能事工者:適用第 3 級。
4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入浴等。
5有失失認、失行等之症狀、四麻痺體外症狀害、知覺、意欲減退
、人格變高度;或症狀,身體能力仍他人在身無法其工
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害,精神及身體之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 7 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6/9
7系統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體外症狀,依影像檢查可證明之腦萎縮
腦波異常屬之,此等狀須專科醫檢查、診斷果審定之
8系統症狀如發生於感覺機能害,按其發現部位定等級定之,如因言語樞損
傷所致之失,準言語機能害審定之。
1-2.害與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害與同時時,
定其等級。
1-3.「外癲癇等級之審定癲癇同時應重視反復格變而終癲癇
性精神狀態者,依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認為不能期醫療
時,及症狀定者為準,,依下列準審定之:
1,每仍有一次以上者:適用 3 級。
2,每仍有一次以上者:適用 7 級。
1-4.平衡機能害」等級之審定傷後或因中樞神系統眩暈,不於內
耳障起,小腦腦幹、額等中樞神害發現,其審定準如次
1維持要之日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終身不事任: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平衡機能害、勞能力較一般平常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害」等級之審定,依傷之程度發現四等之運動覺障害、尿路障害、
器障等,依 1-1 原則,合其症狀用合適等級。
1-6.「一等級之審定:一遺症害之審定,合其諸症,按照附
等級之審定本原則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之定,應國式視力表視力為準,矯正不能者或後發生不,因而有影響顯著
者,得視力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式視力 0.02 以下包括失、出或不前手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原則,出等顯無法復之情,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程度不同時,應覺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定,精密力計(Audiometer)行之,平均之。
3-3.耳損平衡之審定,準用害所定等級,按其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1.部缺係指缺損之程度。其「機久遺存顯著害」係指孔閉呼吸
、不矯治,或側嗅失者
5
55
5:
5-1.咀嚼能發生害,係以外之原因(如顎骨、下等之,所者。
咽喉支配麻痺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害,害合併定為「咀嚼
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或機害,以致不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不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7/9
取或者。
2咀嚼機能遺存顯著害」,係指不咀嚼吞嚥運動,致除或類外,不能
取或者。
5-2.言語,係指以外之原因起之機能害、機能害等:
1言語機能害」,係指後語言齒舌頭音等之語音能中,有
上不能構音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齒舌之四機能中,有二
以上不能者。
A.雙ㄅㄆㄇ(部位雙)
B.ㄈ(音部位唇齒)
C.ㄉㄊㄋㄌ(音部位舌尖牙齦)
D.ㄍㄎㄏ(部位顎)
E.ㄐㄑㄒ(部位顎)
F.ㄓㄔㄕㄖ(音部舌尖硬顎)
G.ㄗㄘㄙ(音部位舌尖牙齦)
5-3.機能存顯著害,對方不其意者,準用「機能遺存顯著障」所定等級。
6
66
6:
6-1.胸腹部臟
1胸部臟括心心囊、主管及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括胃膽囊等。
3泌尿包括副腎輸尿管、膀胱尿等。
4包括內生及外等。
6-2.大部除主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食道輸尿管、
膀胱尿
6-3.胸腹部臟器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症狀綜永久影活活狀況
他人之情形,比害等級審定本原則、合審定其等級
7
77
7:
7-1.脊柱運動
久遺存顯運動係指柱完或在下前右屈右迴運動中,
運動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8
88
8:
8-1.「手指失」係指:
1者,係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指手後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失。足
8-3.拇趾時,若指原本失已符合殘準,合後機能雖完指之部份視為,而
拇趾不予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8/9
9
99
9:
9-1.「一上肢肩節永久喪機能,係指一上完全用,如下列情者:
1一上節完全完全麻及該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節完全完全麻
9-2.「一上肢肩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係指一上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如下列情者:
1一上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機能者。
2一上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運動審定關機能害之準,規定如下:
1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著運動,係指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動障,係失生運動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定:
1)以各關之生運動準。機能(運動)原因及程度明時,動運動範圍,如害程度不
,則運動可能範圍參考決定之。
2石膏者,考慮之程度,定。
9-5.上下稱如
10
1010
10:
10-1.「手永久失機能」係指:
1,中手或指間關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或間關失生運動二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各指之節切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1.縮短定,患側腸骨前上與內度,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係指:自中足節切而足全部缺者。
13
1313
13:
13-1.「一肢髖節永久失機能」係指一肢完廢用,如下列情者:
1一下節均完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節均完完全麻痺者。
13-2.之機能害「失機能」著運動害」或「動障」之審定,照上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
1)第末切斷二分之以上者,或中,或運動可能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2在第二,自以上斷者,或中足或第一節喪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甲型) -9/9
3在第三、四、五各,係指以上斷或中第一節均完全者。
15
1515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著障定,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經六個月治定。
但立者不在此限。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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