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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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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甲型: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4.2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的訂定】
「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給付項目分為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因公意外傷害事故」之認定,是指依據事故發生當時勞工主管機關所發佈「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之傷害事故(詳附件一)。
【因公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執行職務而遭受因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
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
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因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件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因公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
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件二「殘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
-1-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附加條款「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其合計最高以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
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一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
受益人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因公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
【附件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六勞保三字第00七四三九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
致之傷害,亦同。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左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
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
傷害。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
項各類活動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十一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十二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十三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
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十四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十五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十六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
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十七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
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十八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醉駕車者。
七、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十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
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二十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二十一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二十二
被保險人於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十三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3-
-4-
【附件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 級 項 別 殘 廢 程 度 給 付 比 例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10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足趾缺失者。(註8)
50%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
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
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
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
音單位)時,其(
a
2b
2c
d
)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
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保費
因 元
公 /
意 每
外 十
傷 萬
害 元
保 保
險 額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9
41
8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
---
---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
---
---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保費
傷 元
害 /
門 每
診 百
津 元
貼 保
保 額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96
80
16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96
80
16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96
80
16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193
160
33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保費
重 元
大 /
燒 每
燙 十
傷 萬
保 元
險 保
金 額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6
5
1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6
5
1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6
5
1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6
5
1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保費
運 元
輸 /
事 每
故 十
身 萬
故 元
保 保
險 額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3
36
7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3
36
7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3
36
7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3
36
7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保費
火保 元
災險 /
或金 每
溺 十
水 萬
事 元
故 保
身 額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11
9
2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11
9
2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11
9
2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11
9
2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總保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項 目 年繳保費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元/每十萬元保額
10人以下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30
2.88
1.42
十人以上
(含)五
十人以下
總保費
純保費
附加費用
4.00
2.88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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