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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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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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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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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1.05
中壽商二字第
0971105040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8.04
中壽商一字第 1040804002
【附加條款的訂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戊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或水
為主要媒介所造成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
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2/3-
金」歸還本公,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
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事
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精成超過道路交通令規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下列,致成死亡時,除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力、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
二、被保險人及自車等競賽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或其法
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變更通知公司者,不得對抗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3/3-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公司時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已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火災
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用民法繼承相關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
前項情,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其保險金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戊
戊型
型)
))
)
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
第一類職業之費率
【註】
總保費
下限
1.5
上限
4.0
【註】以上各項費率為第一類職業之總保費其他類別之總保費以職業類別之費率比計算。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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