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戊型: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4.2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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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
之。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或水為
主要媒介所造成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本公
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
【失蹤處理】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
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
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投保之所有有效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財政部所訂
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目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
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但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生效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生效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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