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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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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保單條款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 21170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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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91.04.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262
修正文號: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附加條款的訂定】
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
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條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或水為
主要媒介所造成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保險範圍】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本公
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蹤處理】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
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
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1/2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2/2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
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條 受益人申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條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
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火災或溺
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一項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對象 本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一類
11 11 11 11
第二類
14 14 14 14
第三類
17 17 17 17
第四類
25 25 25 25
第五類
39 39 39 39
第六類
50 50 50 50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
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下列規定。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戊
年繳保險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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