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1/1-
中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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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癌症療養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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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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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加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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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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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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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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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12.06 中壽商一字第 1061206005 號
傳真:(02) 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之訂定】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癌症療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壽
團體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癌症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第五條約定,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
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療養保險金額
」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或相關檢驗報告。
三、醫院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為醫師者,其所開具之上述證明書或報告,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