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附加條款】-1/2-
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算三十日(含)之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12.06 中壽商一字第 1061206003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本「中國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
人壽團體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所稱「初次罹患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加保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
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初次罹患癌症」且為原位癌時,本公
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但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含續保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初次罹患癌症」且為非原位癌時,本
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含續保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並應扣除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已給付之「初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給付本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之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