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保單條款
(生育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 212 00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7.23 台財保字第 0910750833 號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2.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1201046 號
【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本
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本契約訂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生育保險金的保險範圍(己型)】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之生育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生育保
險金」。
【生育保險金的保險給付(己型)】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投保本契約時未有懷孕現象,符合下列情況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
付「生育保險金」,且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1.懷孕滿七足月以上(滿二十八週以上)生產或流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
金」。
2.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含)以下生產或流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
付「生育保險金」。
3.懷孕三個月(含)以下流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生育保險金」。
人工流產不得申請本項保險金,但因疾病或傷害或符合優生保健法而施行者,不在此限。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