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1/2-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保單條款
(救護車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07.23 台財保字第 0910750833 號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1.05 中壽商二字第 0971105042 號
99 年 03 月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
令修正
101 年 07 月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02 月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
令修正
103.05.01 中壽商一字第 1030501002 號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
函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本
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本契約訂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或中
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使用救護車運送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
約定給付「救護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約定事故,而申請「救護車保險金」時,已獲得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