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壬型:所得補償保險金
(所得補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7.23 台財保字第 09107508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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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壬型
)
」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以附加方式附加於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後第三十一天起,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
定罹患各疾障或下列手術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
(
1
)
、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
.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
心肌脢之異常增高。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
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
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含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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