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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期滿選擇權及累積期滿保險金給付】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累積期間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選擇由受益人領回累積期滿保險金,累積期滿保險
金為累積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價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未作前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照第十七條規定開始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本契約身故給付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之選擇給付之:
一、甲型: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受益
人檢附理賠申請書及被保險人死亡證 明書送達本公司當日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 價值加保險金
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乙型: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受益人檢附理賠申請書及被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送達本公司當日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人,返還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繼續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至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屆滿為止。若身故受益人於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
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以最近一次保單週年日所領年金金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
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全部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投保年齡達
八十五歲時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時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給付】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保單價值,依據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及年金金額類型計
算受益人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要保人得於訂立本契約時或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選 擇第三項之年 金給付方式及 第四項之年金 金額類
型。若未選擇者,本公司將以百齡年金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方式,並以固定金額為本契約之年金金額
類型。
年金給付方式:
一、百齡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為止。
二、附保證期間百齡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為止。但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益人。保證期間得約定為十年、
十五年或二十年。
三、確定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確定期間屆滿為止。但被保險人於確定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給付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益人。確定期間得約定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年金金額類型:
一、固定金額:年金金額係依據預定利率及當時年金生命表(確定年金除外)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二、變動金額:第一年度可領年金金額同固定金額。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
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上月四行局平均利率減一碼)除以(1
+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書面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