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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和信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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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
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1.11.21 0910711036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文號:92.08.06 台財 0920708136
備查文號:92.12.30 中 1746
核備文號:93.03.17 中 0311
備查文號:94.01.12
中壽商發字第 0049
備查文號:94.02.17
中壽商發字第 0194
核備文號:94.11.29 中 1531
備查文號:94.12.27 中 164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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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一次繳納之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付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同意承保日後之次一評價日或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
後之次一評價日,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並載於保單首頁。
本契約所稱「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前一日累積期間由要保人於投保時
選擇,該項期間至少為十年。
本契約所稱「保險附加費用」係指每筆保險費乘以保險附加費用率所得之金額(詳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用以記錄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其單位淨值及其累積單位數
之專屬帳戶。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得以選擇之投資選項,其選項詳投資標的說明書。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帳戶中之個別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乘以其累積單位數計算而得
的價值。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投資帳戶中各投資標的價值之合計總價值。
本契約所稱「單位淨值」係指提供本契約投資標的之金融機構於每一評價日所公布之淨值。
本契約所稱「累積單位數」係指投資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所累積之單位數額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
配息時,本公司以再投資方式增加累積單位數處理。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投保甲型並載明於保險單上之金額其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保年齡十四∼四十五歲:躉繳保險費×20%。
二、投保年齡四十六∼五十歲:躉繳保險費×15%。
三、投保年齡五十一∼五十五歲:躉繳保險費×10%。
四、投保年齡五十六歲以上:躉繳保險費×5%。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本契約之各投資標的於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定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並載於保單首頁。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金額之期
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
金額。
本契約所稱「四行局平均利率」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給付之年利率本契約之預
定利率為年利率2•0%。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 者,撤銷的效 力應自要保人 書面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若要保人選擇投資起始日為保單同意承
保日後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按契約撤銷生效日之次二評價日的保單價值返還要保人。
- 3-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五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返還契約解除日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人。
【保險費的交付】
第六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要保書之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向要保人所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扣取。
【匯率計算】
第七條
一、保險費扣除保險附加費用之投資: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之前一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收盤價,將保險費扣
除保險附加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之投資標的貨幣單位。
二、解約金及保險金之給付與保單價值之返還:
本公司根據實際給付前一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應給付之解
約金、保險金或保單價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要保人依第十條提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以轉出之前一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告示
之即期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投資行政管理費用後,換為等值轉入
投資標的之貨幣金額。
(二)若轉出投資標的之貨幣單位非新台幣則投資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以轉換之前一評價日匯率
參考機構告示之即期買入外匯匯率收盤價將新台幣幣別之投資行政管理費用換為與轉出投資
標的相同之貨幣單位。
(三)若投資標的轉換為相同貨幣單位則不需進行前述幣別換算但仍需依前項規定扣除投資行政
管理費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匯率參
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價值的通知】
第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要保書之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下列事項:
一、期初、期末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二、本期各投資標的增加、減少之單位數;
三、本期各投資標的轉出、轉入單位數;
四、本期所收取之保險費及各項費用明細。
【保險費之配置及變更】
第九條
於投資起始日後本公司將先從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付之每筆保險費中扣除保險附加費用再將餘額
依照要保人指定之比例(但須為10%的倍數)配置於各投資標的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付之第一筆
保險費依照投資起始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累積單位數分期繳付之續次保險費則以保險費交付後之次一
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累積單位數。
要保人於投資起始日後可申請變更分期繳付之續次保險費配置比例將續次保險費按變更後之比例
配置。
- 4-
要保人行使前項變更時本公司將從每次變更後第一次續次保險費中扣除投資行政管理費用(詳附表
一)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可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出之單位數不得少於二百單位轉出後
之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不得少於一百單位。
前項轉換係以書面申請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金額並自轉
出金額中扣除投資行政管理費用(詳附表一)再將餘額以欲轉入投資標的所需評價日(詳附表三)
依照要保人指定之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增加或終止】
第十一條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增加投資標的之選項,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
為保險費配置之選擇:
一、投資標的額滿、解散、清算。
二、其他遇有法令變更須終止投資標的之情形。
遇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須於投資標的之投資終止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以書面回覆確認申請該投資標的轉換或變更續次保險費配置該投資標的要保人所持有的
投資單位價值本公司於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後之次二評價日轉換投資標的續次保險費之變更依本
契約第九條辦理要保人因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終止之投資標的轉換及續次保險費配置變更本公司
免收投資行政管理費用。
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翌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面確認並通知本公司視同放棄申請該投資標的轉換或
變更續次保險費配置之權利本公司將逕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活期儲蓄
存款平均利率計息儲存前項之投資單位價值及續次保險費。
【自動提領】
第十二條
要保人繳費滿五年後且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申請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提領固定金
額之方式,自動提領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但每次自動提領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本公司給付前項固定金額時,其解約費用依照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自動提領後之保單價值餘額若低於新台幣二千元時其餘額本公司將併同該次之自動提領金額一次給
付,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之自動提領,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變更或取消之。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十三條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該投資
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要保人投保時如自行設定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本項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
緩計算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
值換算單位數。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自動提領時:如投資帳戶或自動提領包含本項之投資標的本公司得不給
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
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單價值並自該評價
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如欲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本項之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
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該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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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期滿選擇權及累積期滿保險金給付】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累積期間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選擇由受益人領回累積期滿保險金累積期滿保險
金為累積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價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未作前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照第十七條規定開始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本契約身故給付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之選擇給付之:
甲型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受益
人檢附理賠申請書及被保險人死亡證 明書送達本公司當日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 價值加保險金
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乙型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受益人檢附理賠申請書及被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送達本公司當日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人返還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繼續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至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屆滿為止若身故受益人於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
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以最近一次保單週年日所領年金金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
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全部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投保年齡達
八十五歲時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時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給付】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保單價值依據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及年金金額類型計
算受益人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要保人得於訂立本契約時或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選 擇第三項之年 金給付方式及 第四項之年金 金額類
若未選擇者本公司將以百齡年金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方式並以固定金額為本契約之年金金額
類型。
年金給付方式:
一、百齡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為止。
附保證期間百齡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時為止但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益人保證期間得約定為十年、
十五年或二十年。
確定年金本公司給付年金至確定期間屆滿為止。但被保險人於確定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給付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益人。確定期間得約定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年金金額類型:
固定金額年金金額係依據預定利率及當時年金生命表(確定年金除外)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變動金額第一年度可領年金金額同固定金額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
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上月四行局平均利率減一碼)除以(1
+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書面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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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給付受益人,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的
部份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要保人通知契約終止之 書面送達本公 司之次二評價 日之保單價值 扣除解約費用 後之金
額,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以最近
一次保單週年日所領年金金額按預定利率折現:
一、年金給付方式為附保證期間百齡年金者,受益人得就保證期間年金部分申請提前給付。
二、年金給付方式為確定年金者,受益人得申請提前一次給付,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九條
年金金額類型為固定金額者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
終了,按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應分配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各年度保險單紅利,於次一保單年度第一次支領年金時,併同年金給付。
【保單價值的減少】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
額後的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若要保人未於書面申請中告知各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或比例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價值
之比例,減少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減少部份之保單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費用計算依照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累積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若身故受益人於保證期間或確定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以外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項第二四款情形未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返還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二評價日之
保單價值予要保人。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將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保險單借款】
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金給付開始前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本公司按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前者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後之次二評價日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 7-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險人死亡判決書。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 給付之。但因 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附表四之上限者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躉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當時台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
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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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保險單紅利之計算
年金金額類型為固定金額者,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
算公式如下:
以「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
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
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
1、每一保單年度應分配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2、上述紅利之分配比率,現行均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採用其他數值。
- 9-
【附表一】費用
一、保險附加費用:
保險附加費用=每筆保險費
×
保險附加費用率。
於投資起始日後,本公司將先從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付之每筆保險費中扣除保險附加費用,再將餘額依照要保人指
定之比例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保險附加費用率=投資附加費用率+保障附加費用率
投資附加費用率上限:3.50%
(俟保單銷售時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www.chinalife.com.tw
保障附加費用率:
累積期間 10 1115 1620 2125 26 年以上
甲型
0.26% 0.52% 1.04% 1.57% 2.12%
乙型
0.00%
二、解約費用:
1
、若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a)
解約費用=
0
2
、若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解約費用=(申請減少之保單價值
-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
K
(b)
【註】
a
)當保單年度≦
2
或已繳保險費未滿新台幣
10
萬元時: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
0
當保單年度>
2
且已繳保險費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時: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可用額度=保單年度初之保單價值
×
10%
-當年度免解約費用已使用額度
b
K
值上限:(俟保單銷售時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www.chinalife.com.tw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躉繳
3.00% 2.50% 2.00% 1.50% 1.00% 0.85% 0.70% 0.55% 0.40% 0.00%
定時定額
4.00% 4.00% 4.00% 4.00% 4.00% 3.00% 2.00% 1.50% 0.50% 0.00%
3
、解約手續費:每次新台幣
200
元。
三、投資行政管理費用:
1
、續次保險費配置變更:每年四次免費,第五次以後每次新台幣
1,000
元。
2
、投資標的轉換:每年四次免費,第五次以後每次新台幣
1,000
元。
四、投資標的各項費用:
1
、申購手續費用:最高不超過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之五折。
2
、投資標的管理費用:依投資標的規定已併入淨值計算。
3
、投資標的保管費用:依投資標的規定已併入淨值計算。
- 10-
【附表二】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
類型
幣別
投資標的
名稱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組合型 台幣 寶來全球ETF組合基金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不動產證券化型
台幣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精選五虎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龍馬基金 統一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統一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開創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
凱基創星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聯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大聯全球科技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大聯國際醫療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價值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美林環球特別時機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公共事業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國房券化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
富蘭克林高科技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歐元 友邦歐洲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型
日圓 友邦日本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債券基金 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凱旋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聯美國收益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大聯短期債券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大聯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大聯資產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美國政府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月入息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
富蘭克林貨幣市場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券型
歐元
美林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 凱基精算家基金 凱基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美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平衡型
美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德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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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轉換時間表
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以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為T日,並依下表所列評價日計算轉入之單位數。
轉入標的
轉出標的
國內標的 國外標的
國內標的 T日之次 4 評價日 T日之次 6 評價日
國外標的 T日之次 6 評價日 T日之次 6 評價日
【附表四】投保年齡
甲型 14 足歲~85-t)歲
乙型 0~85-t)歲
t 為要保人自行指定累積期間,該項期間至少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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