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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利真美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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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利真美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12.29 中壽商一字第 1031229004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 (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
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元以下四捨
五入)本目中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保險費
(二)第六保單年度起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
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
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
及公司網站。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
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差值,
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本目中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
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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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九、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
及其他費用。
十、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一、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第二十四條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
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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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
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條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
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
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元時,則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
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
○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
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
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七項
、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
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
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
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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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
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
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
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
「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
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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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
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
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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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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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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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ANSPL-9/11-
【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41 20,399 81 45,042
2 42 20,807 82 45,942
3 43 21,223 83 46,861
4 44 21,647 84 47,798
5 45 22,080 85 48,754
6 10,200 46 22,522 86 49,729
7 10,404 47 22,972 87 50,724
8 10,612 48 23,432 88 51,739
9 10,824 49 23,901 89 52,773
10 11,041 50 24,379 90 53,829
11 11,262 51 24,866 91 54,905
12 11,487 52 25,363 92 56,003
13 11,717 53 25,871 93 57,124
14 11,951 54 26,388 94 58,266
15 12,190 55 26,916 95 59,431
16 12,434 56 27,454 96 60,620
17 12,682 57 28,003 97 61,832
18 12,936 58 28,563 98 63,069
19 13,195 59 29,135 99 64,330
20 13,459 60 29,717 100 65,617
21 13,728 61 30,312 101 66,929
22 14,002 62 30,918 102 68,268
23 14,282 63 31,536 103 69,633
24 14,568 64 32,167 104 71,026
25 14,859 65 32,810 105 72,446
26 15,157 66 33,467 106 73,895
27 15,460 67 34,136 107 75,373
28 15,769 68 34,819 108 76,881
29 16,084 69 35,515 109 78,418
30 16,406 70 36,225 110 79,987
31 16,734 71 36,950
32 17,069 72 37,689
33 17,410 73 38,443
34 17,758 74 39,211
35 18,114 75 39,996
36 18,476 76 40,795
37 18,845 77 41,611
38 19,222 78 42,444
39 19,607 79 43,293
40 19,999 80 44,158
ANSPL-10/11-
中國人壽外幣增值回饋分享金變更給付方式批註條款
保單條款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調整)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04.13 中壽商一字第 1040413002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
「中國人壽外幣增值回饋分享金變更給付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利率變動型人
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本批註條款由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所規定事項與主契約有所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調整】
第二條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依主
契約約定外,其第七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另包含「現金給付」及「儲存生息」,給付方式同主契
約第十一保單年度起「現金給付」及「儲存生息」之約定。
自要保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後,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方式給付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之作業規範與相關名詞定義,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本批註條款之限制】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於主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之。
ANSPL-11/11-
附表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利真美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中國人壽美圓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中國人壽福利美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中國人壽人民利多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人民幣)
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中國人壽澳利 go 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澳幣)
 
1
  
1
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0 9,485 0 9,485
1 9,485 1 9,485
2 9,485 2 9,485
3 9,485 3 9,485
4 9,485 4 9,485
5 9,485 5 9,485
6 9,485 6 9,485
7 9,485 7 9,485
8 9,485 8 9,485
9 9,485 9 9,485
10 9,485 10 9,485
11 9,485 11 9,485
12 9,485 12 9,485
13 9,485 13 9,485
14 9,485 14 9,485
15 9,485 15 9,485
16 9,485 16 9,485
17 9,485 17 9,485
18 9,485 18 9,485
19 9,485 19 9,485
20 9,485 20 9,485
21 9,485 21 9,485
22 9,485 22 9,485
23 9,485 23 9,485
24 9,485 24 9,485
25 9,485 25 9,485
26 9,485 26 9,485
27 9,485 27 9,485
28 9,485 28 9,485
29 9,485 29 9,485
30 9,485 30 9,485
31 9,485 31 9,485
32 9,485 32 9,485
33 9,485 33 9,485
34 9,485 34 9,485
35 9,485 35 9,485
36 9,485 36 9,485
37 9,485 37 9,485
38 9,485 38 9,485
39 9,485 39 9,485
40 9,485 40 9,485
41 9,485 41 9,485
42 9,485 42 9,485
43 9,485 43 9,485
44 9,485 44 9,485
45 9,485 45 9,485
46 9,485 46 9,485
47 9,485 47 9,485
48 9,485 48 9,485
49 9,485 49 9,485
50 9,485 50 9,485
51 9,485 51 9,485
52 9,485 52 9,485
53 9,485 53 9,485
54 9,485 54 9,485
55 9,485 55 9,485
56 9,535 56 9,535
57 9,535 57 9,535
58 9,535 58 9,535
59 9,535 59 9,535
60 9,535 60 9,535
61 9,535 61 9,535
62 9,535 62 9,535
63 9,535 63 9,535
64 9,535 64 9,535
65 9,535 65 9,535
66 9,710 66 9,710
67 9,710 67 9,710
68 9,710 68 9,710
69 9,710 69 9,710
70 9,710 70 9,710
71 9,710 71 9,710
72 9,710 72 9,710
73 9,710 73 9,710
74 9,710 74 9,710
75 9,710 75 9,710
76 9,980 76 9,980
77 9,980 77 9,980
78 9,980 78 9,980
79 9,980 79 9,980
80 9,980 80 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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