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GOHC】- 2 -
五、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六、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
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
保人本人者。
七、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
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
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
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
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醫院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
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八、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
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九、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
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
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
單上所載之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