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1/9
中國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保單條款
z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z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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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2.03 中壽商發字第0990203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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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中國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適用之保險商品明細
表及本附約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身故保險金、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續保本附約且本附約已附加中國人壽特定傷害事故保險金給付
附加條款甲型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續保本附約
且本附約已附加中國人壽特定傷害事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乙型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
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
續保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若續保本附約且本附約已附加中國
人壽特定傷害事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甲型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火災或溺
水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若續保本附約且本附約已附加中國人壽特定傷
害事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乙型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續保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本附約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