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身故時,若保單
價值超過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要保人應先就超過部分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
後,本公司就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負給付責任。
(六)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目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七)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險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
(八)依前五目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目計算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 (1-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按第一目計算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
(九)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
值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目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金額。
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
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二)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
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
費用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四)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
之保單價值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
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應按當日之保單價值給
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四
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五
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一保得利-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