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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一保得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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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保得利萬能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7.11.17 中壽商一字第 0971117026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惟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承保金額範圍內。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該保險費為目標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之總和。
三、目標保險費:係依據保險金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預定利率、預定危
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數額,並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之約定
金額。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扣除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之目標保險費後
之餘額。
五、保險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
之費用,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二。
六、每月保障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壽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
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用(詳附表四)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
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七、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
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
者不計入。
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並用於第九條計
算該年度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
定之,且不得低於1.5%。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
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一保得利-1/8
十一、保險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介於契約始期與契約終期之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開發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
人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要保人
所繳付之目標保險費仍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要保人得按第六條約定申請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以補足應繳之每月保障費用。
逾寬限期間仍未繳足第二項約定之目標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後,得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繳交彈性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之利息後且補繳
復效前未繳的各期目標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之每月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本公司得
拒絕其效力之恢復。
要保人未於十日內將前項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拒絕其效力之恢復。若本公司未於要
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復效申請者,若於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
並清償保險單借款之利息後且補繳復效前未繳的各期目標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之每月保障費用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且不退還所繳目標保險費,但若要保人有繳付彈性
保險費,本公司僅退還扣除保險費費用後之彈性保險費餘額。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一保得利-2/8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
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
二、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前一日之保單價值與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申請致使減少之保單價值。
三、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四、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障費用。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二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受益人歸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其間若有應扣而未扣之每月保障費用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
依約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三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
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其一: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
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
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用時,
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一保得利-3/8
(四)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身故時,若保單
價值超過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要保人應先就超過部分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
後,本公司就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負給付責任。
(六)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目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七)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險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八)依前五目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目計算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 1-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按第一目計算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
(九)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
值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目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金額。
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
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二)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
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
費用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四)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
之保單價值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
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應按當日之保單價值給
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一保得利-4/8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六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備齊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十八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保
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若有符合第二十一條之情形,應先就超過部分申請減少其
保單價值。減少部分之保險金額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其保單價值等比例減少,該部分之
解約金依第十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單價值的減少】
二十一
若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要保人僅得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惟每次減少保單價值不得
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
依前項約定,若要保人於第二保單週年日當月及其以後之保單週年日當月,在保單週年日當月1日零
時之保單價值的10%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者,本公司不扣除解約費用,且保險金額不變。
【保險單借款】
二十二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三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一保得利-5/8
二十四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
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而不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危
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每月保障費
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五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六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八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一保得利-6/8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保險費費用計算公式
保險費費用=目標保險費
×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
彈性保險費
×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上限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6 7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0% 20% 20% 15% 10%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5% 5% 5% 5% 5%
【註】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依保險單所載為準。
【附表三】解約費用計算公式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
× K
K
值上限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 5 6 7 8 9 10
K 13.5% 12.0% 10.5% 9.0% 7.5% 6.0% 4.5% 3.0% 1.5% 0.0%
【註】
K
值依保險單所載為準。
【一保得利-7/8
【附表四】每月保障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73 4.32
1 0.80 0.75
41 2.46 1.10 81 76.52 48.26
2 0.62 0.51
42 2.66 1.19 82 83.56 53.31
3 0.48 0.36
43 2.87 1.29 83 91.21 58.88
4 0.39 0.27
44 3.11 1.41 84 99.52 65.00
5 0.32 0.23
45 3.37 1.54 85 108.53 71.74
6 0.29 0.20
46 3.65 1.69 86 118.30 79.15
7 0.27 0.18
47 3.95 1.86 87 128.87 87.28
8 0.26 0.17
48 4.27 2.06 88 140.30 96.20
9 0.26 0.16
49 4.62 2.27 89 152.62 105.96
10 0.24 0.16
50 5.00 2.49 90 165.90 116.64
11 0.24 0.16
51 5.41 2.72 91 180.16 128.30
12 0.25 0.18
52 5.86 2.95 92 195.48 141.02
13 0.31 0.20
53 6.36 3.18 93 211.88 1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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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得利-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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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10萬元
女性
保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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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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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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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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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6 10,809 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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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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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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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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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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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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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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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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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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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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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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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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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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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8,794 10,864 4,95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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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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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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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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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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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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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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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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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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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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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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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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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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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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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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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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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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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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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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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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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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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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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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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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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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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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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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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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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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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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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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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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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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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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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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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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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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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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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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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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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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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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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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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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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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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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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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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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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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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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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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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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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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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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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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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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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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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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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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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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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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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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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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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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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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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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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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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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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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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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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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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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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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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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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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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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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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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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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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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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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0,221 36,014 3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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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8 28,862 2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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