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D2 第二版 - 3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病理或鑑定報告。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有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辦理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疾病,不受上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
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幼童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所開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成第一款所稱「幼童異物吞食」、第二款所稱「幼童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第三款所稱「幼
童胸、腹或骨盆內之內傷」者,不受前述「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之限制。
1.幼童異物吞食:係指異物由口、鼻進入喉咽部、氣管、食道、胃部、腸道內,且經外科手術
取出者,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2.幼童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係指因誤食非以治療被保險人之疾病或傷害為目的用藥為主之物
質而導致身體遭受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3.幼童胸、腹或骨盆內之內傷: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胸、腹或骨盆腔之臟器損傷,經醫師診斷確
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4.幼童腸病毒感染:係指典型腸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腸病毒感染臨床症狀,經醫
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5.腦膜炎:係指腦部腦膜及脊椎周圍的脊髓液產生發炎症狀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腦膜炎臨
床症狀者。
6.日本腦炎:係指急性腦膜腦炎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日本腦炎臨床症狀者。
7.麻疹:係指經麻疹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麻疹臨床症狀者。
8.百日咳:係指由百日咳桿菌或副百日咳桿菌引起之呼吸道急性症狀,經由分泌物培養,血液
培養或抗體檢測診斷確定者。
本契約所稱「幼童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經醫
師確診為食物中毒者。
本契約所稱「幼童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所開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病理切片日或檢驗日在本契約生
效日起三十日前或停效期間內,經醫院於三十日之後或復效日後診斷確定者,不在本契約所稱
「幼童重大傷病」範圍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款所稱「嚴重燒燙傷」、第
十四款所稱「嚴重頭部創傷」者,不受前述「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之限制。
1.嚴重氣喘:
( 1)急性嚴重氣喘:因嚴重氣喘之急性發作,經小兒專科醫師指示必須住院並連續接受呼吸
治療機器至少四小時才得以控制病情。
( 2)慢性嚴重氣喘:以下情形至少必須符合三種:
A.經小兒專科醫師指示,必須每日服用類固醇(Corticosteroids)以控制氣喘且持續達
六個月以上。
B.經小兒專科醫師確認出現 Harrison 氏溝狀胸腔缺陷。
C.經小兒專科醫師認定由於氣喘以致出現明顯成長遲緩的情形。所謂明顯成長遲緩,指
氣喘兒童之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兒童標準之第三百分位值(3rd percentile)以下
,且有記錄證明其先前在一歲(含)以上之例行身高檢查時,曾在同性別、同年齡兒
童標準之第五百分位值(5th percentile)以上。
D.經小兒專科醫師指示,過去兩年內因急性氣喘發作,平均每年住院達三次以上,每次
至少住兩個晚上。
E.尖峰呼氣流速(Peal expiratory flow rate,PEFR)有明顯且持續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