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 十 一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及 遲 延 利 息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本公司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 十 二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 十 三 條 【 長 期 照 顧 一 次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 期 間 終 了 之 翌 日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第 十 四 條 【 長 期 照 顧 分 期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爾後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
日之相當日為一期,每屆滿半年,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繼
續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第二期(含 )以 後 之 「 長 期 照 顧 分 期 保 險 金 」 。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次數以二十四次
為上限。
第 十 五 條 【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 近 一 個 月 內 醫 院 所 開 具 符 合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 的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 臨 床 失 智 評 分 量 表 ( CDR) 或 簡 易 智 能 測 驗 (MMSE)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
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 期 照 顧 狀 態 之 相 關 病 歷 摘 要 。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具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文 件 覆 查 。 但 其 中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文
件於每年第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
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