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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多利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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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多利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
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
保額,且須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A 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B 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
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
定之下限(如附表五),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104 05 20日三品字第00058號函備查
110 06 25日三品字第0006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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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八、投資標的申購費用:係指申購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保管費:係指為維持投資標的管理操作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投資標的贖回費用:係指贖回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
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加上按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
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
之利息,如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
實際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日
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
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
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
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
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
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八、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九、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報酬率: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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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五
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
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復效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復
效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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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
到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
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 A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
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
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 B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百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五。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變更基本保額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
率為準計算。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由保單帳
戶價值依當時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扣除順序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
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所稱投資標的扣除順序係指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約定用以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
管理費之投資標的順序,要保人若未約定投資標的扣除順序,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時
,本公司將改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乘以該次應扣除之金額,扣抵各投
資標的之等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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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時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轉入金額之計算,應以新
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
選擇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者,前述金額將依投入日匯率參考機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投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
同幣別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償付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
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扣除日最近可得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
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六、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七、申請復效時,要保人繳交之復效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與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險費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入,或其他投資標的轉出金額轉入時
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投入或
轉入金額,再除以投入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
,則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標的價值的減少、投資標的轉出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時:
平均成本不變。但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計算所得
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之
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若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算。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
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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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該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同幣別停泊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指定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指定投資標的。如未指定時,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
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四、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各投資標的
如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
利率計算。
要保人未能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致無法完成
匯款時,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達新台幣伍佰元(含)以上者,本公司將以
開立支票方式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
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一律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四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金額標準,並
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
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提供以下兩種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停利機制: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約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本公司將以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以上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將該
一般投資標的單位數全數轉出並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如未選擇時,
本公司以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二、申請轉換:
除前述轉換方式,要保人亦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指定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
,再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
除轉換費用後,於同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中,最後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
作業。前述約定轉換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
,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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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該一般投資標的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
投資標的。若選擇該一般投資標的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定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得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
二、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時:若選擇一般投資標的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定投
資標的者,本公司得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若選擇「累積單位數」為投
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者,本公司得以變更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配置於同
幣別停泊標的」。
三、停泊標的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停泊標的之轉出金額、停利機制
之轉出金額及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四、停泊標的關閉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停利機制之轉出金額及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
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
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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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台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A 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
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
者:
(一)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二)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B 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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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週年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
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及第四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
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
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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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
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失能診斷書。
第二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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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
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
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
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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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
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
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
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約
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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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收取保單管理費時,要保人所缴保險費扣除歷次申請部分提領保
單帳戶價值金額後之餘額,達新台幣 120 萬元(含)以上者當月免收。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
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2.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
而得之費用;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如附表二。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費用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次將自申購金額中扣抵 0.5%作為申購費用。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投資標的申購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
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本項費用於投資標的配置、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
申購投資標的時均需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
(管理)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收取 0.08%,但要
保人未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者,無需收取。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經理(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次將自贖回金額中扣抵 0.5%作為贖回費用,但於收取保單管
理費、保險成本、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所為之贖回,無需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用。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投資標的贖回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
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本項費用於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資標的轉換、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借款本息所為之贖回投資標的時均需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停利機制:無。
(2)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三次
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但若為要保人事先約定
轉換日期者,該次轉換不計入前述轉換次數,亦不予收費。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
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投資標的之轉出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再收取本
項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投資標的之轉入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仍需收取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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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不收取解約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仍需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十二次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每次提
領將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但若為要保人事先約定部分提
領日期者,該次部分提領不計入前述部分提領次數,亦不予收費。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
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再收取本項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得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一般投資標的」。
停泊標的:
詳如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得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停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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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0.44 0.32 36 1.38 0.50 72 25.43 14.61
1 0.32 0.25 37 1.50 0.53 73 27.74 16.27
2 0.23 0.18 38 1.62 0.58 74 30.22 18.13
3 0.18 0.15 39 1.74 0.63 75 32.90 20.22
4 0.15 0.13 40 1.88 0.69 76 35.76 22.57
5 0.14 0.12 41 2.02 0.74 77 38.86 25.17
6 0.12 0.10 42 2.20 0.79 78 42.22 28.06
7 0.12 0.09 43 2.40 0.86 79 45.91 31.23
8 0.11 0.09 44 2.62 0.93 80 49.95 34.69
9 0.11 0.08 45 2.85 1.03 81 54.38 38.51
10 0.11 0.09 46 3.10 1.13 82 59.14 42.70
11 0.11 0.09 47 3.36 1.24 83 64.34 47.33
12 0.13 0.10 48 3.65 1.36 84 69.88 52.42
13 0.16 0.12 49 3.97 1.50 85 75.88 58.02
14 0.21 0.13 50 4.28 1.66 86 82.40 64.34
15 0.29 0.15 51 4.60 1.84 87 89.46 71.22
16 0.38 0.17 52 4.95 2.01 88 97.28 78.98
17 0.45 0.19 53 5.29 2.18 89 106.00 87.52
18 0.49 0.20 54 5.63 2.34 90 116.03 97.28
19 0.51 0.21 55 5.99 2.52 91 127.63 109.01
20 0.52 0.21 56 6.41 2.73 92 139.13 123.46
21 0.53 0.22 57 6.93 3.00 93 151.67 137.54
22 0.56 0.23 58 7.57 3.34 94 165.34 153.23
23 0.59 0.25 59 8.37 3.72 95 180.24 170.71
24 0.64 0.27 60 9.12 4.15 96 196.49 190.18
25 0.68 0.30 61 9.73 4.57 97 214.20 211.87
26 0.74 0.31 62 10.49 4.99 98 233.50 236.03
27 0.77 0.31 63 11.42 5.46 99 254.54 262.95
28 0.80 0.32 64 12.48 6.02 100 277.49 292.94
29 0.84 0.33 65 13.67 6.66 101 302.49 326.35
30 0.88 0.33 66 14.91 7.41 102 329.76 363.57
31 0.94 0.35 67 16.25 8.29 103 359.47 405.04
32 1.01 0.37 68 17.77 9.30 104 391.87 451.24
33 1.09 0.40 69 19.47 10.45 105 427.19 502.70
34 1.18 0.44 70 21.30 11.73
35 1.28 0.47 71 23.30 13.14
LSVL8 第八版 - 16
附表三 投資標的表
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得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一般投資標的」。
停泊標的:
詳如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得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停泊標的」。
附表四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五 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依第二條第四款約定之保險費繳交限制:
計價幣別 新台幣
躉繳保險費下限(單位:元)
滿15足 100,000
滿15足 300,000
U&I879 06-2021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附表一
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多利變額壽險保險成本表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0.44 0.32 36 1.38 0.50 72 25.43 14.61
1 0.32 0.25 37 1.50 0.53 73 27.74 16.27
2 0.23 0.18 38 1.62 0.58 74 30.22 18.13
3 0.18 0.15 39 1.74 0.63 75 32.90 20.22
4 0.15 0.13 40 1.88 0.69 76 35.76 22.57
5 0.14 0.12 41 2.02 0.74 77 38.86 25.17
6 0.12 0.10 42 2.20 0.79 78 42.22 28.06
7 0.12 0.09 43 2.40 0.86 79 45.91 31.23
8 0.11 0.09 44 2.62 0.93 80 49.95 34.69
9 0.11 0.08 45 2.85 1.03 81 54.38 38.51
10 0.11 0.09 46 3.10 1.13 82 59.14 42.70
11 0.11 0.09 47 3.36 1.24 83 64.34 47.33
12 0.13 0.10 48 3.65 1.36 84 69.88 52.42
13 0.16 0.12 49 3.97 1.50 85 75.88 58.02
14 0.21 0.13 50 4.28 1.66 86 82.40 64.34
15 0.29 0.15 51 4.60 1.84 87 89.46 71.22
16 0.38 0.17 52 4.95 2.01 88 97.28 78.98
17 0.45 0.19 53 5.29 2.18 89 106.00 87.52
18 0.49 0.20 54 5.63 2.34 90 116.03 97.28
19 0.51 0.21 55 5.99 2.52 91 127.63 109.01
20 0.52 0.21 56 6.41 2.73 92 139.13 123.46
21 0.53 0.22 57 6.93 3.00 93 151.67 137.54
22 0.56 0.23 58 7.57 3.34 94 165.34 153.23
23 0.59 0.25 59 8.37 3.72 95 180.24 170.71
24 0.64 0.27 60 9.12 4.15 96 196.49 190.18
25 0.68 0.30 61 9.73 4.57 97 214.20 211.87
26 0.74 0.31 62 10.49 4.99 98 233.50 236.03
27 0.77 0.31 63 11.42 5.46 99 254.54 262.95
28 0.80 0.32 64 12.48 6.02 100 277.49 292.94
29 0.84 0.33 65 13.67 6.66 101 302.49 326.35
30 0.88 0.33 66 14.91 7.41 102 329.76 363.57
31 0.94 0.35 67 16.25 8.29 103 359.47 405.04
32 1.01 0.37 68 17.77 9.30 104 391.87 451.24
33 1.09 0.40 69 19.47 10.45 105 427.19 502.70
34 1.18 0.44 70 21.30 11.73
35 1.28 0.47 71 23.30 13.14
單位:(每月)元/每萬淨危險保額
附表二
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多利變額壽險投保倍數限制表
保險型態
B
0.3
61~70
0.2
71~90
0.6
51~60
投保年齡
最低投保倍數
0.05
0~未滿15足歲
15足歲~30
1.1
2.1
31~40
0.8
41~50
A
91歲以上
1.00
1.6
51~60
1.3
15足歲~30
2.1
1.2
71~90
91歲以上
-
0~未滿15足歲
3.1
31~40
1.8
41~50
1.05
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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