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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優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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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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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優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
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
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
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
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A 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
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
告尚未撤銷者,則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扣除保單帳
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B 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
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則為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
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若保險型態為 A 型且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一年內曾經申請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者
1040520日三品字00057號函備查
110 01 01日依109 09 24
金管保壽字第109042838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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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基本保額應優先扣除所申請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後再行計算上述金額,並返還因基本
保額減少致淨危險保額減額部分之保險成本
四、保價乘數:係指計算淨危險保額時所適用之乘數: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百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五。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五、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保險型別、基本保額
、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等訂定,用以提供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六、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
,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但因超額保險費的繳交導致淨危險保額提高,須經本公司同意始
得繳交。
七、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八、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投資標的申購費用:係指申購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保管費:係指為維持投資標的管理操作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
扣除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投資標的贖回費用:係指贖回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
算。
十三、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
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
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
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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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
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
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
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
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
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二十、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二十一、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二、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報酬率: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七
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三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三十一、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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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
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十七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單持續特
紅利。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
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
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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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
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
到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
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
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
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
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投保 A 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乘以
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
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 B 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 A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
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 B 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
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
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百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五。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
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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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第十一條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由保單
戶價值依當時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扣除順序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
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所稱投資標的扣除順序係指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約定用以扣除保險成本及保
管理費之投資標的順序,要保人若未約定投資標的扣除順序,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
,本公司將改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乘以該次應扣除之金額,扣抵各
資標的之等值單位數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持續特別紅利之投入、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平均成本、持有成
、轉入金額之計算,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與保單持續特別紅利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
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
選擇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者,前述金額將依投入日匯率參考機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投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
同幣別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償付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
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扣除日最近可得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
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六、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七、申請復效時,要保人繳交之復效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作為保險費及保單
續特別紅利投入之依據。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與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險費、保單持續特別紅利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入,或其他投資標的
轉出金額轉入時:
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投入或
轉入金額,再除以投入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
,則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標的價值的減少、投資標的轉出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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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時:
平均成本不變。但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計算
所得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
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若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算。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
行或經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
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
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該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同幣別停泊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指定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指定投資標的。如未指定時,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
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四、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各投資標的
如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
利率計算。
要保人未能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致無法完成
匯款時,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達新台幣伍佰元(含)以上者,本公司將以
開立支票方式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一律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四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金額標準,
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配置於同
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提供以下兩種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停利機制: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約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本公司將以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以上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將該
一般投資標的單位數全數轉出並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如未選擇時,
本公司以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二、申請轉換:
除前述轉換方式,要保人亦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指定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