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五、目標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保險型別、基本保額
、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等訂定,用以提供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六、超額保險費: 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
,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但因超額保險費的繳交導致淨危險保額提高,須經本公司同意始
得繳交。
七、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 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八、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
之方式計算。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 )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 日止 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
投入日前一日。 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
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 ) 一般投資標的:係 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
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 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
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
(二 ) 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
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
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
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七、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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