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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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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R5 第五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920317台財0920700687 號函核准
1 0 3 07 01日依103 01 22日金管
保壽字第1 0 2 0 2 1 3 1 8 1 0 號函修正
0 8 0 0 -022- 258
02-251 6 33 5 9
E- mail c al l c e nter @mail.m l i . c o m .tw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因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
外事故所致之下列第五款「嚴重燒傷」者,不受前述「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之限制:
一、心臟瓣膜手術: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二、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
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三、阿爾茲海默氏病: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
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
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SDR5 第五 - 2
五、嚴重燒傷: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者。其計
方法如附表。
六、良性腦腫瘤: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
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本款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七、慢性肝病:
係指慢性肝病合併有下列三種情況,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2mg%以上)
2.腹水。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八、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
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
4.骨髓移植。
九、脊髓灰質炎: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麻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猛暴性肝炎: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同時符合下列
件,並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
2.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4.黃疸持續加深。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十一、紅斑性狼瘡: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
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合
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其他類型之紅斑
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微小minimal)。
第二級 mesangial)。
第三級 focal s egm ental)。
第四級 diffuse)。
SDR5 第五 - 3
第五級 m embranous)。
十二、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醫療
法人醫院。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使
退
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三十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辦理。
滿
;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後,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提出 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SDR5 第五 - 4
其效力。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主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或
退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使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本附約經要保人申請終止時,其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滿
止。
十二 滿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十三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四
」,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滿
」,本附約效力終止。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SDR5 第五 - 5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須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四、相關病理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特定傷病者。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退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止約定處理。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退
率一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十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規定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SDR5 第五 - 6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燒傷部位\年齡
1
10
16 歲以上
頭部
17%
11%
7%
頸部
1%
1%
1%
軀體
26%
26%
26%
兩上臂
8%
8%
8%
兩下臂
6%
6%
6%
兩手
6%
6%
6%
臀部
5%
5%
5%
生殖器
1%
1%
1%
兩大腿
13%
17%
19%
兩小腿
10%
12%
14%
兩足部
7%
7%
7%
註:以上燒傷部位係指全部燒傷而言,比例則係換算後佔總體表面積之百分比。
U&I 28505-2014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內部資訊]
三商美邦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83 95
0
63 72
83 96
1
63 73
84 97
2
64 74
85 98
3
64 74
86 99
4
65 75
86 100
5
66 76
87 100
6
66 76
88 101
7
67 77
89 102
8
67 78
90 103
9
68 79
90 104
10
69 80
91 105
11
69 80
92 106
12
70 81
93 107
13
71 82
94 108
14
71 83
95 109
15
72 83
96 110
16
73 84
97 111
17
74 85
98 112
18
75 86
99 113
19
75 87
100 114
20
76 87
102 117
21
77 88
103 118
22
78 89
104 118
23
79 89
105 119
24
80 90
107 120
25
81 91
108 121
26
82 92
109 122
27
83 92
110 123
28
84 93
112 124
29
85 94
113 125
30
87 95
116 126
31
88 96
117
128
32
89
97
單位:每萬元保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15SDR
投保年齡
20SDR
十五年繳費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十年繳費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17
128
32
89
97
118 129
33
90 98
120 130
34
91 99
121 131
35
93 100
124 134
36
94 101
125 135
37
95 102
127 136
38
96 103
128 138
39
98 104
129 139
40
99 105
132 140
41
100 106
134 142
42
102 108
135 143
43
104 109
137 145
44
105 111
139 146
45
107 112
142 150
46
109 114
144 152
47
111 116
146 154
48
113 118
148 156
49
115 120
150 158
50
117 122
152 162
51
119 125
154 165
52
121 127
156 168
53
124 130
158 170
54
126 133
160 173
55
129 136
163 179
56
132 139
166 182
57
136 143
169 185
58
139 147
172 189
59
143 151
175 193
60
147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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