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另按意外傷害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依附表三所列之
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自確定身故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
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於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於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因「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而申領「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另檢具搭乘水陸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
件。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
時之「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給付,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
公司則按較高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意外傷害殘廢確定當時
之「保險金額」依附表四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就各該項「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金」分別給付,然所有項目合計之殘廢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一般
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
金額之二倍為限、「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但不同殘
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
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AED5 第五版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