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C4 第四版- 5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
按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
,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爾後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
相當日為一期,每屆滿半年,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繼續按
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次數以三十二次
為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已達三十二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二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具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
件於每年第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
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並且於免責
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確定日後
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繳費期間內之
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若被保險人未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
費,要保人應於被保險人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依原
約定之繳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的停止】
本契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本公司累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達三十二次。
四、本契約依第九條約定而終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