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
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 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 )以上(即 總分低於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 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
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達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千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
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
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 三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或豁免保險費:
一、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八項之「長期
照顧狀態」者。
二、身故。
三、符合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四、因第二十二 條約定於第一百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ALTC2 第二 版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