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ALTC1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樂活長期照顧
內容摘要
、第2
條、第2 條)
條、第2 條)
條)
30
條)
條)
ALTC1 - 2
長期照顧一次
長期照顧分期
1031230日三品字第00205號函備查
1040717日三品字第00129號函備查
0 800-022- 258
02-2516 3359
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 )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
,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
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 (Barthel Index)
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 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 )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ALTC1 - 3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 專科醫師診斷 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
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 有分辨上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 )以上( 2 以上) 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達中度( )以上( 總分低於 18 )者。
前述所稱
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達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千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
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
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計算所得之金額。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或豁免保險費
一、
照顧狀態 者。
二、身故。
三、
四、因第 第一百歲保單週年日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ALTC1 - 4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時,若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
日為準,依第十八
ALTC1 - 5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
按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
,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爾後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
相當日為一期,每屆滿半年,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繼續按
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 )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次數以三十二次
為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
長期照顧
受益人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CDR (MMSE)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
件於每年第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
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 確定
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顧 照顧
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繳費期間內之
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若被保險人未持續符合「長照顧
費,要保人應於被保險人未符合「長期照顧
約定之繳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一、
二、
三、本公司累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達三十二次。
四、本契約依第九條約定而終止時
ALTC1 - 6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
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四條約定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
符合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
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
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
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
」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
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若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
,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
者,本公司僅按第十二條 照顧一次
顧分期
被保險人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附
按第十三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ALTC1 - 7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
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滿期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
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
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險金及第十五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ALTC1 - 8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還要保人。
二、 退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 前段情形, 退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十條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
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
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LTC1 - 9
附表一
ICD-9-CM
ICD-9-CM 編碼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Senile and pres enile organic psychot ic
c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Senile d 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Pre senile dement 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Presen 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Presen 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Presen 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象(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Senile d 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Senile d ementia with de 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A 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Arte riosclerotic de 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Other specified senil e psychotic condition 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Unspecified seni 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Other organi 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群(Amnestic synd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D 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10
(Dementia i 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out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11
(Dementia i 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8
其他器 (Other specifi ed o rganic brain s yndromes
(chronic ))
294.8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331.0
阿茲海默氏病(Alzhe imer s disease)
ICD-10-CM
ALTC1 - 10
附表
1
2 3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2
3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86906-201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內部資訊]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2275 2864
15
1671 2083
2315 2931
16
1707 2131
2368 2999
17
1745 2182
2421 3070
18
1785 2234
2466 3143
19
1827 2286
2523 3218
20
1868 2341
2591 3294
21
1920 2398
2652 3374
22
1973 2456
2714 3451
23
2027 2516
2777 3541
24
2084 2578
2844 3627
25
2143 2641
2912 3712
26
2168 2708
2982 3802
27
2230 2778
3055 3899
28
2255 2849
3130 3998
29
2321 2912
3208 4092
30
2350 2978
3300 4179
31
2419 3045
3395 4266
32
2489 3111
3496 4355
33
2563 3176
3599 4449
34
2630 3245
3706 4553
35
2699 3314
3802 4686
36
2773 3414
3916 4830
37
2849 3519
4037 4979
38
2928 3631
4166 5130
39
3012 3743
4320 5283
40
3098 3853
4462 5451
41
3213 3972
4635 5625
42
3335 4096
4803 5807
43
3465 4228
4968 5996
44
3605 4368
5157 6193
45
3752 4514
5331 6397
46
3885 4668
5507 6613
47
4022 4832
5689 6837
48
4164 5002
5878 7070
49
4320 5185
6072 7314
50
4483 5377
6414 7609
51
4731 5563
6793 7957
52
4998 5761
7201 8318
53
5300 5971
7658 8696
54
5629 6182
8172 9107
55
6004 6414
8372 9305
56
6213 6589
8739 9451
57
6437 6777
9091 9638
58
6688 6976
9516 9819
59
6949 7181
9924 10167
60
7253 7403
10296 10577
61
10607 11032
62
10914 11523
63
11556 12091
64
12055 12745
65
單位:保額每千元之年繳保險費
10ALTC
投保年齡
15ALTC
十年繳費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十五年繳費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附件2-ALTC費率表
1
[內部資訊]
男 性 女 性
1352 1678
15
1393 1718
16
1418 1759
17
1444 1801
18
1477 1844
19
1514 1886
20
1553 1934
21
1582 1981
22
1627 2030
23
1659 2081
24
1706 2135
25
1739 2188
26
1789 2245
27
1826 2295
28
1863 2346
29
1901 2402
30
1958 2463
31
2008 2520
32
2063 2578
33
2118 2640
34
2177 2705
35
2238 2782
36
2301 2862
37
2367 2933
38
2435 3009
39
2515 3097
40
2606 3182
41
2701 3295
42
2806 3414
43
2912 3554
44
3023 3700
45
3128 3817
46
3245 3938
47
3363 4067
48
3493 4200
49
3628 4352
50
3868 4527
51
4148 4724
52
4467 4937
53
4834 5169
54
5166 5416
55
單位:保額每千元之年繳保險費
20ALTC
投保年齡
二十年繳費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附件2-ALTC費率表
2

沒有「三商美邦人壽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