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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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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100.03.18三品字第00022
號函備查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三商美
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
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
班次)於兩地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人員身分搭乘大眾
輸工具之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上或水裏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陸地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大
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工
為止。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約第五條
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
定給付外另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的
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約定給
,另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責任。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約第五條
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殘廢
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約定給付外另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按該被保險
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GTPA - 1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的
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
,本公司除按本契約約定給付外另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的三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分別計算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其合計殘廢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
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本
約「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
輸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
成較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殘廢項目給付比例,依
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乘上倍數,扣減視同已給付之殘廢項目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認定;於
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則為依第一項
第二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眾運
殘廢保險金」後認定。前述所稱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部分,不論原因為何,均以
同依第一項約定已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認定。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事故所致的殘廢給付比例計算後所得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
故所致殘廢,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其合計
廢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若為第三條或第
條第一項情形,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若為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二項情形,則分別最高以保險
額的三倍為限。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該被保險人,則以該被保險人之
故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
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附加條款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
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GTPA - 2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852367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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