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I3 - 1
100.03.31 三品字第 00032 號函備查
102.12.12 三品字第 00279 號函備查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生育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三商美
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附加條款之「女性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或「男性被保險員
工或成員之配偶」。
本附加條款所稱「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分娩,且能獨立呼吸或
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嬰兒。
本附加條款所稱「死產胎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分娩(包括胎死腹中),其
胎齡滿二十週以上或胎重達五百公克(含)以上,不能獨立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
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胎兒。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療上的必要行為,或足以認定胎
兒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懷孕者除外。
本附加條款所稱「流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終止懷孕(包括胎死腹中),其
胎齡未滿二十週且胎重未達五百公克(不含),不能獨立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搏
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胎兒。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療上的必要行為,或足以認定胎兒
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懷孕者除外。
第 三 條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分娩,本公司依其所產下「活產嬰兒」或「死產胎兒」之
胎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生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因故流產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生
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不含)或加保生效日(不含)前受孕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
責。
第 四 條 【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與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 五 條 【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