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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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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HS3-1
105.08.01 三品字第 00195 號函備查
110.01.21 三品字第 00008 號函備查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體 海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突 發 疾 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 條 【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契 約(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後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ㄧ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抵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海 外 」 係 指 台 灣 地 區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管 轄 之 各 島 嶼 )以 外 之 地 方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突 發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罹 患 突 發 且 急 性 , 需 即 時 在 醫
院 或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診 療 始 能 避 免 損 及 身 體 健 康 之 疾 病 , 並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生 效 前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未
曾 接 受 該 疾 病 之 診 療 者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當 地 政 府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療 機 構 」 係 指 依 照 當 地 政 府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之 公 、 私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醫 療 機 構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師 」 係 指 依 照 當 地 政 府 醫 療 法 規 定 , 以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突 發 疾 病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返 國 後 繼 續 住 院 診 療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海 外 罹 患 突 發 疾 病 實 際 住 院 診 療 而 於 海 外
離 境 前 一 日 內 始 出 院 , 並 因 同 一 突 發 疾 病 於 返 國 入 境 後 一 日 內 住 院 診 療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療 費 用 」 係 指 病 房 費 、 膳 食 費 、 手 術 費 、 診 療 費 、 檢 驗 費 、 治 療 材 料 費 、 護 理
費( 特 別 護 士 費 除 外 )、 醫 療 器 具 使 用 費 、 指 定 醫 師 費 、 醫 師 指 定 用 藥 費 、 血 液 ( 非 緊 急 傷 病 必 要 之
輸 血 )、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及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
第 三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 保 障 期 間 」 內 , 於 海 外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突 發 疾 病 接 受 住 院 、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之 疾 病 , 需 接 受 住 院 、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時 。
二 、 任 何 以 獲 得 海 外 醫 療 為 目 的 之 出 國 行 為 。
第 四 條 【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三 條 之 約 定 於 海 外 醫 院 住 院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首 次 住 院 第 一 日 起 至 第 一 百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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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日 以 內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 乘 上 附 表 所 列 「 海 外 特 定 地 區 限 額 調 整 係 數 表 」 之 調 整 係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
第 五 條 【 突 發 疾 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三 條 之 約 定 於 海 外 醫 院 或 醫 療 機 構 門 診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突 發 疾 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每 日 門 診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 乘 上 附 表 所 列 「 海 外 特 定 地 區 限 額 調 整 係 數 表 」 之 調 整 係 數 的 千 分 之 五 。
第 六 條 【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三 條 之 約 定 於 海 外 醫 院 或 醫 療 機 構 急 診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突 發 疾 病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每 次 急 診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 乘 上 附 表 所 列 「 海 外 特 定 地 區 限 額 調 整 係 數 表 」 之 調 整 係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第 七 條 【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三 條 之 約 定 於 海 外 醫 院 住 院 而 返 國 後 繼 續 住 院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自 海 外 首 次
住 院 第 一 日 起 至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實 際 發 生 之 返 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給 付 「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的 十 分 之 一 , 且 給 付 次 數
以 一 次 為 限 。
第 八 條 【 除 外 責 任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突 發 疾 病 而 接 受 診 療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
三 、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接 受 診 療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美 容 手 術 、 外 科 整 型 。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 不 在 此 限 。
二 、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
三 、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
四 、 裝 設 義 齒 、 義 肢 、 義 眼 、 眼 鏡 、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
五 、 健 康 檢 查 、 療 養 、 靜 養 、 戒 毒 、 戒 酒 、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
六 、 懷 孕 、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一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子 宮 外 孕 。
2.葡 萄 胎 。
3.前 置 胎 盤 。
4.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5.產 後 大 出 血 。
6.子 癲 前 症 。
7.子 癇 症 。
8.萎 縮 性 胚 胎 。
9.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 包 含 :
1.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
2.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
3.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
4.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
5.因 被 強 制 性 交 、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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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胎 兒 窘 迫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
b.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
3.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骨 盆 變 形 、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
d.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
4.胎 位 不 正 。
5.多 胞 胎 。
6.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
7.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前 置 胎 盤 。
b.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
c.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d.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
e.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
(b)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
(c)嚴 重 肺 氣 腫 ,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
七 、 不 孕 症 、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
第 九 條 【 附 加 條 款 的 終 止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附 加 條 款 。
前 項 附 加 條 款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附 加 條 款 或 被 保 險 人 因 身 故 致 本 附 加 條 款 終 止 時 , 本 公 司 應 從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經 過 日 數 計 算 之 保 險 費 後 , 將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第 十 ㇐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附 加 條 款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第 十 二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四 、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及 費 用 明 細 表 。
五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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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益 人 申 領「 突 發 疾 病 返 國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時 , 除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外 , 另 須 檢 具 護 照 影 本 (含 當 次 出
入 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如 其 檢 具 之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係 以 外 幣 計 算 者 , 按 備 齊 所 須 文 件 送 達 本 公 司 當 日
為 基 準 , 以 台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之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為 換 算 基 礎 , 換 算 等 值 之 新 台
幣 給 付 保 險 金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 附 表 】
海 外 特 定 地 區 限 額 調 整 係 數 表
地 區
美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歐 洲
澳 洲
紐 西 蘭
其 他
地 區
調 整
係 數
300% 150% 100%
註 : 歐 洲 地 區 係 指 依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公 告 之 歐 洲 各 國 為 準
GP029(01-2021)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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