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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防癌健康保險(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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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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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7.05 台財保第 881819521 號函核准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防 癌 健 康 保 險
(108)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癌 症 失 能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2258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準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包 括 要 保 單 位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
成 員 及 其 眷 屬 。
本 契 約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 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 的 正 式 員 工 , 且 具 備 本 公 司 與 要 保 人
所 約 定 的 條 件 者 。
本 契 約 所 稱 「 成 員 」 是 指 歸 屬 要 保 單 位 且 正 式 登 錄 為 該 團 體 之 成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眷 屬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配 偶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
本 契 約 所 稱 「 子 女 」 是 指 未 滿 二 十 六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未 婚 子 女 。
本 契 約 所 稱 「 父 母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士 、 農 、 工 、 商 、 漁 、 林 、 牧 業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
四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或 民 意 代 表 組 成 之 團 體 。
五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癌 症 」,係 指 組 織 細 胞 有 惡 性 細 胞 不 斷 生 長 、擴 張 及 對 組 織 侵 害 的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或 惡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 經 病 理 檢 驗 確 定 符 合 最 近 採 用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版 本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之 疾 病 ( 如 附 表 一 )。
癌 症 (初 期 )
一 、 原 位 癌 或 零 期 癌 。
二 、 第 一 期 惡 性 類 癌 。
三 、 第 二 期 ( 含 ) 以 下 且 非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之 皮 膚 癌 ( 包 括 皮 膚 附 屬 器 癌 及 皮 纖 維 肉 瘤 )。
癌 症 (輕 度 )
一 、 慢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 按 Rai 氏 的 分 期 系 統 )。
二 、 10 公 分 ( 含 ) 以 下 之 第 一 期 何 杰 金 氏 病 。
三 、 第 一 期 前 列 腺 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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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 一 期 膀 胱 乳 頭 狀 癌 。
五 、 甲 狀 腺 微 乳 頭 狀 癌 ( 微 乳 頭 狀 癌 是 指 在 甲 狀 腺 內 1 公 分 ( 含 ) 以 下 之 乳 頭 狀 癌 )。
六 、 邊 緣 性 卵 巢 癌 。
七 、 第 一 期 黑 色 素 瘤 。
八 、 第 一 期 乳 癌 。
九 、 第 一 期 子 宮 頸 癌 。
十 、 第 一 期 大 腸 直 腸 癌 。
癌 症 (重 度 )
癌 症 (初 期 )和 癌 症 (輕 度 )以 外 之 癌 症 。
本 契 約 所 稱 「 化 學 治 療 」 係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 , 由 腫 瘤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血 管 注 射 或 點 滴 方 式 進 行 之 化 學 治 療 法 。
本 契 約 所 稱 「 放 射 線 治 療 」 係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 , 由 放 射 線 治 療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離 子 放 射 線 進 行 之 放 射 線 治 療 法 。
本 契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具 有 診 斷 及 治 療 癌 症 設 備 , 並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並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第
三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本 公 司 對 本 契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要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時 開 始 , 本 公 司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要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簽 發 保 險 單 前 先 交 付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而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的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前 , 從 未 經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初 次 接 受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不 符 前 項 之 約 定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保 險 責 任 。 但 被 保 險 人 倘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初 次 接 受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已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被 保 險 人 若 為 續 保 時 , 則 不 受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罹 患 癌 症 之 限 制 。
第
六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分 乘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投 保 單 位 加 總 計 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各 別 投 保 單
位 總 和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
前 項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 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年 齡 、 投 保 單 位 所 算 出 的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的 個 別 保 險 費 總 和 分 除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個 別 投 保 單 位
總 和 計 算 。
第
七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其 寬 限 期 間 依 前 項 約 定 處 理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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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第
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前 項 原 因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亦 同 時 喪
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因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資 格 異 動 外 之 其 他 原 因 而 申 請 加 、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第 五 條 以 外 原 因 致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第
十 一
條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由 於 工 作 場 所 、 設 備 、 業 務 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 , 致 危 險 有 顯 著 增 加 時 , 要 保 人 應 於
知 悉 後 兩 週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怠 於 通 知 時 , 對 本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接 到 前 項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 得 根 據 危 險 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 增 加 保 險 費 或 將 本 契 約 終 止 。 危 險 顯
著 減 少 時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重 新 核 定 保 險 費 。
第
十 二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本 公 司 因 第 十 條 、 十 一 條 的 原 因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本 契 約 滿 六 個 月 後 喪 失 本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不 具 任 何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 向
本 公 司 投保 不高 於本 契約 內該 被保 險人 之保 險金 額的 個人 防癌 保險 契約,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更 約 當 時
之 年 齡 以標 準體 承保 ,但 被保 險人 的年 齡或 職業 類別 在本 公司 拒保 範圍 內者 ,本 公司 得不 予承 保。
第
十 三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十 四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十 日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但 逾 期 事 由
可 歸 責 於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者 , 本 公 司 得 不 負 擔 利 息 。
第
十 五
條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時 ,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本 公 司 按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以 一 次 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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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條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以 癌 症 為 直 接 之 原 因 或 因 癌 症 所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 需 在 醫
院 接 受 必 要 之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接 受 癌 症 門 診 治 療 之 實 際 次 數 ,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每 次 新 台 幣 貳 佰 伍 拾 元 整 給 付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七
條
【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時 ,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本 公 司 按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給 付 「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八
條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致 身 故 時,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本 公 司 按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整 給 付「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依 約 給 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後 ,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效 力 即 自 動 終 止 。
第
十 九
條
【 癌 症 失 能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致 成 「 附 表 二 」 所 列 失 能 程 度 之 一 時 ,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本 公
司 按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整 給 付 「 癌 症 失 能 保 險 金 」。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每 一 位 被 保 險 人 以 一 次 為 限 , 且 嗣 後 不 再 給 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第
二 十
條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其 接
受 癌 症 治 療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每 一 投 保 單 位 每 日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二 十 一 條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附 有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報 告 之 癌 症 診 斷 證 明 書 。
二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二 十 二 條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詳 細 記 載 門 診 日 期 及 次 數 , 並 檢 具 「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證 明 文 件 」。
二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三 條
【「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詳 細 記 載 接 受 手 術 之 日 期 及 手 術 名 稱 。
二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四 條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二 、 附 有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報 告 之 癌 症 診 斷 證 明 書 。
三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二 十 五 條
【「 癌 症 失 能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癌 症 失 能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失 能 診 斷 書 。
二 、 附 有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報 告 之 癌 症 診 斷 證 明 書 。
三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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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失 能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 另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六 條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詳 細 記 載 住 、 出 院 日 期 及 日 數 。
二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七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家 屬 或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限 。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者 ,
其 保 險 金 視 為 被 保 險 人 的 遺 產 。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生 效 。
本 契 約 除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外 , 其 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予 該 被 保 險 人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本 公 司 為 癌 症 身 故 或 失 能 給 付 時 , 應 以 受 益 人 直 接 申 領 為 限 。
受 益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 除 已 另 行 指 定 受 益 人 外 ,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第 二 十 八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本 公 司 認 為 被 保 險 團 體 的 人 數 不 合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時 , 得 不 受 理 續 保 。
第 二 十 九 條
【 經 驗 退 費 】
本 契 約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訂 定 如 「 附 表 三 」。
第
三 十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 項 第 一 款、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 與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三 十 一 條
【 住 所 變 更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做 前 項 通 知 時 , 本 公 司 按 本 契 約 所 載 之 最 後 住 所 所 發 送 的 通 知 , 視 為 已 送 達 要 保 人 。
第 三 十 二 條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三 十 三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二 十 七 條 另 有 約 定 外 , 非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且 批 註 於 保 險 單 者 , 不 生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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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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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 三 十 四 條
【 管 轄 法 院 】
本 契 約 涉 訟 時,約 定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但 要 保 人 之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則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
附表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刊 印 之
「 國 際 疾 病 及 死 因 統 計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表
國 際 分 類 碼
分 類 項 目
14 0-1 4 9
唇 、 口 腔 及 咽 喉 之 惡 性 腫 瘤 。
15 0-1 5 9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之 惡 性 腫 瘤 。
16 0-1 6 5
呼 吸 及 胸 內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
17 0-1 7 6
骨 、 結 締 組 織 、 皮 膚 及 乳 房 之 惡 性 腫 瘤 。
17 9-1 8 9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
19 0-1 9 9
其 他 及 未 明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
20 0-2 0 8
淋 巴 及 造 血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
23 0-2 3 4
原 位 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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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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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失
能
程
度
表
項別
失
能
程
度
1
雙 目 失 明 者 。( 註
1
)
2
兩 手 腕 關 節 缺 失 或 兩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3
一 手 腕 關 節 及 一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4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手 腕 關 節 缺 失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5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言 語 ( 註
2
) 或 咀 嚼 ( 註
3
) 機 能 者 。
6
四 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註
4
)
7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或 胸 、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極 度 障 害 ,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註
5
)
註 :
1 .
失 明 的 認 定
(
1
) 視 力 的 測 定 , 依 據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 兩 眼 個 別 依 矯 正 視 力 測 定 之 。
(
2
)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零 點 零 二 以 下 而 言 。
(
3
)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 不 在 此 限 。
2 .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下 列 三 種 情 形 之 一 者 :
(
1
) 指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 齒 舌 音 、 口 蓋 音 、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發 出 者 。
(
2
) 聲 帶 全 部 剔 除 者 。
(
3
)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
3 .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機 能 障 礙,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4 .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5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者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附表三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 契 約 於 每 一 保 險 年 度 末 經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後 , 如 其 金 額 為 正 值 時 , 將 採 方 式
退 費 ; 如 其 金 額 為 負 值 時 , 其 虧 損 將 抵 沖 續 年 度 之 經 驗 退 費 。
R= K ×( T- E- C) - C’
其 中 R : 年 度 應 分 配 之 經 驗 退 費
K : 分 紅 率 ( K= ﹪ )
T :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 E = ﹪ × T)
C :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 累 積 虧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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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10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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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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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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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 回應 3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三商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請問這個防癌險是否有理賠併發症
· 回應 3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 回應 32
「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 回應 22
中央人壽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n)
可以只購買一單位嗎有無其他限制
· 回應 8
42歲男想了解臺銀人壽新真關懷防癌健康保險 (HX)
對「臺銀人壽新真關懷防癌健康保險 (HX)」有興趣請問 初期癌症 / 輕度癌症 / 重度癌症 如何界定?是否可以中途解約?謝謝
· 回應 14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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