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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悉 後 兩 週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怠 於 通 知 時 , 對 本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接 到 前 項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 得 根 據 危 險 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 增 加 保 險 費 或 將 本 契 約 終 止 。
危 險 顯 著 減 少 時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重 新 核 定 保 險 費 。
第 十 二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十 三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但 逾 期 事
由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不 在 此 限 。
第 十 四 條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但 被 保 險 人 所 罹 患 之 癌 症 若 為 「 癌 症 (初
期 )」 或 「 癌 症 (輕 度 ) 」, 本 公 司 係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的 五
分 之 一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前 項 給 付 , 以 一 次 為 限 。 但 被 保 險 人 若 罹 患 「 癌 症 (初 期 ) 」 或 「 癌 症 (輕 度 )」, 倘 日 後 ( 不 論 是 否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 病 情 加 重 或 惡 化 轉 移 罹 患 「 癌 症 (重 度 ) 」 時 , 本 公 司 再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第 十 五 條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癌 症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即 行 終 止 。
第 十 六 條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於 醫 院 接 受 癌 症 門 診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之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門 診 次 數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日 計 )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之 給 付 日 數 , 最 高 以 九 十
日 為 限 。
第 十 七 條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住 院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接 受 癌 症 治 療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八 條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次 數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九 條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 不 論 住 院 或 門 診 )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日 計 )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第 二 十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