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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安康防癌健康保險(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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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美 邦人 壽 團 體 安 康 防 癌 健 康 保 險 ( 108)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包 括 要 保 單 位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
成 員 及 其 眷 屬 。
本 契 約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 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 的 正 式 員 工 , 且 具 備 本 公 司 與 要 保 人
所 約 定 的 條 件 者 。
本 契 約 所 稱 「 成 員 」 是 指 歸 屬 要 保 單 位 且 正 式 登 錄 為 該 團 體 之 成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眷 屬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配 偶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
本 契 約 所 稱 「 子 女 」 是 指 未 滿 二 十 六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未 婚 子 女 。
本 契 約 所 稱 「 父 母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
四 、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 軍 人 保 險 、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
五 、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六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癌 症 」,係 指 組 織 細 胞 有 惡 性 細 胞 不 斷 生 長 、擴 張 及 對 組 織 侵 害 的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或 惡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 經 病 理 檢 驗 確 定 符 合 最 近 採 用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版 本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之 疾 病 ( 如 附 表 一 )。
癌 症 (初 期 ):
一 、 原 位 癌 或 零 期 癌 。
二 、 第 一 期 惡 性 類 癌 。
100.10.03 三品字第 00149 號函備查
108 年 01 月 01 日依 107 年 09 月 17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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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 二 期 ( 含 ) 以 下 且 非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之 皮 膚 癌 ( 包 括 皮 膚 附 屬 器 癌 及 皮 纖 維 肉 瘤 )。
癌 症 (輕 度 ) :
一 、 慢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 按 Rai 氏 的 分 期 系 統 )。
二 、 10 公 分 ( 含 ) 以 下 之 第 一 期 何 杰 金 氏 病 。
三 、 第 一 期 前 列 腺 癌 。
四 、 第 一 期 膀 胱 乳 頭 狀 癌 。
五 、 甲 狀 腺 微 乳 頭 狀 癌 ( 微 乳 頭 狀 癌 是 指 在 甲 狀 腺 內 1 公 分 ( 含 ) 以 下 之 乳 頭 狀 癌 )。
六 、 邊 緣 性 卵 巢 癌 。
七 、 第 一 期 黑 色 素 瘤 。
八 、 第 一 期 乳 癌 。
九 、 第 一 期 子 宮 頸 癌 。
十 、 第 一 期 大 腸 直 腸 癌 。
癌 症 (重 度 ) :
癌 症 (初 期 )和 癌 症 (輕 度 )以 外 之 癌 症 。
本 契 約 所 稱 「 手 術 」 係 指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新 公 佈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或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項 所 列 舉 之 手 術 。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具 有 診 斷 及 治 療 癌 症 設 備 ,並 符 合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因 癌 症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治 療 , 或 符 合 癌 症 末 期 ( 第 三 、
四 期 ) 狀 態 , 經 專 科 醫 師 判 定 無 法 再 作 治 癒 性 醫 療 , 而 需 在 醫 院 接 受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者 。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相 關 檢 驗 、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與 住 院 證 明 。
本 契 約 所 稱「 化 學 治 療 」,係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由 腫 瘤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血 管 注 射 或 點 滴 方 式 進 行 之 化 學 治 療 法 。
本 契 約 所 稱「 放 射 線 治 療 」,係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由 放 射 線 治 療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離 子 放 射 線 進 行 之 放 射 線 治 療 法 。
本 契 約 所 稱 「 住 院 日 數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因 癌 症 入 院 治 療 當 日 起 至 出 院 當 日 止 之 日 數 。 但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 又 於 同 一 日 再 次 住 院 治 療 時 ,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 該 日 不 重 複 計 入 「 住 院 日 數 」。
第 三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四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訂 立 後 加 保 者 , 則 為 加 保 生 效 日 ) 前 , 從 未 經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 起 持 續 有 效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發 生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一 、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
二 、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癌 症 身 故 或 於 醫 院 接 受 癌 症 門 診 治 療 、 癌 症 住 院 治 療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
不 符 前 項 之 約 定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任 何 保 險 金 責 任 。 但 被 保 險 人 倘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 或 加 保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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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起 九 十 日 以 內 接 受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為 該 被 保 險 人 所 繳 之 保 險 費 , 該 被 保 險 人 自 始 不 生 效 力 。
第 六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
前 項 所 稱「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年 齡 、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保 險 費 總 和 除 以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
第 七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而 且 不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或 加 保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的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 而 且 不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前 二 項 解 除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被 保 險 人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前 項 原 因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其 眷 屬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亦 同 時 喪 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眷 屬 因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資 格 異 動 外 之 其 他 原 因 而 申 請 加 、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以 外 原 因 致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第 十 ㇐ 條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由 於 工 作 場 所 、 設 備 、 業 務 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 , 致 危 險 有 顯 著 增 加 時 , 要 保 人 應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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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悉 後 兩 週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怠 於 通 知 時 , 對 本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接 到 前 項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 得 根 據 危 險 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 增 加 保 險 費 或 將 本 契 約 終 止 。
危 險 顯 著 減 少 時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重 新 核 定 保 險 費 。
第 十 二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十 三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但 逾 期 事
由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不 在 此 限 。
第 十 四 條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但 被 保 險 人 所 罹 患 之 癌 症 若 為 「 癌 症 (初
期 )」 或 「 癌 症 (輕 度 ) 」, 本 公 司 係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的 五
分 之 一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前 項 給 付 , 以 一 次 為 限 。 但 被 保 險 人 若 罹 患 「 癌 症 (初 期 )」 或 「 癌 症 (輕 度 )」, 倘 日 後 ( 不 論 是 否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 病 情 加 重 或 惡 化 轉 移 罹 患 「 癌 症 (重 度 ) 」 時 , 本 公 司 再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第 十 五 條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癌 症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即 行 終 止 。
第 十 六 條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於 醫 院 接 受 癌 症 門 診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之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門 診 次 數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日 計 )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之 給 付 日 數 , 最 高 以 九 十
日 為 限 。
前 項 癌 症 門 診 治 療 , 如 有 同 一 療 程 內 之 多 次 治 療 情 形 者 , 以 一 次 癌 症 門 診 計 算 。 所 謂「 同 一 療 程 」,
係 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主 文 之 規 定 辦 理 。
第 十 七 條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住 院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接 受 癌 症 治 療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八 條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次 數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九 條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 不 論 住 院 或 門 診 )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日 計 ) 乘 以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第 二 十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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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申 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者 , 應 另 檢 具 癌 症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報 告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檢 查 報 告 。 )
三 、 申 領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 者 , 應 另 檢 具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四 、 申 領 「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者 , 應 另 檢 具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 須 列 明 非 同 一 療 程 之 癌 症 門 診
日 期 ; 入 、 出 院 日 期 ; 或 手 術 名 稱 及 日 期 或 證 明 文 件 ; 或 必 要 之 篩 檢 或 病 理 採 樣 之 檢 查 報 告 ;
或 列 明 治 療 日 期 及 次 數 之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或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證 明 文 件。(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五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本 契 約 除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外 , 其 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家 屬 或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限 。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及 變
更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 、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如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後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 則 係 指 加 保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
二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本 公 司 為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以 受 益 人 直 接 申 領 為 限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第 二 十 二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 ,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
第 二 十 三 條 【 經 驗 退 費 】
本 契 約 之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訂 定 如 「 附 表 二 」。
第 二 十 四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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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條 【 住 所 變 更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二 十 六 條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二 十 七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二 十 八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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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刊 印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表
國 際 分 類 碼
分 類 項 目
1 4 0 ~1 4 9 唇 、 口 腔 及 咽 喉 之 惡 性 腫 瘤
1 5 0 ~1 5 9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惡 性 腫 瘤
1 6 0 ~1 6 5 呼 吸 及 胸 內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 7 0 ~1 7 5 骨 、 結 締 組 織 、 皮 膚 及 乳 房 之 惡 性 腫 瘤
1 7 6
卡 波 西 氏 肉 瘤
1 7 9 ~1 8 9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 9 0 ~1 9 9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2 0 0 ~2 0 8 淋 巴 及 造 血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2 3 0 ~2 3 4 原 位 癌
附表二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 契 約 於 每 一 保 險 年 度 末 經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後 , 如 其 金 額 為 正 值 時 , 將 採 方 式
退 費 ; 如 其 金 額 為 負 值 時 , 其 虧 損 將 抵 沖 續 年 度 之 經 驗 退 費 。
R= K ×( T- E- C) - C’
其 中 R : 年 度 應 分 配 之 經 驗 退 費
K : 分 紅 率 ( K= ﹪ )
T :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 E= ﹪ × T)
C :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 累 積 虧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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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102(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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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安康防癌健康保險(108)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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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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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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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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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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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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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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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請問這個防癌險是否有理賠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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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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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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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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