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致成附
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
人仍生存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且本附約保險費無需再繳。
本公司開始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附約,且不得以保險契 約為質
,向保險人借款。
第十四條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首次「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成的完全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
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一。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
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不退還未到
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第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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