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墊繳】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
得單獨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包括經本公司依第五條墊繳的
保險費)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 八 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
表。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第一項之情形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 九 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
止。
第 十 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將本附約之解約金償付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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