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I 第 I 版 - 9
6-2.1.任 一 主 要 臟 器 切 除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之 主 要 臟 器 係 指 心 臟 、 肺 臟 、 食 道 、 胃 、 肝 臟 、
胰 臟 、 小 腸 、 大 腸 、 腎 臟 、 腎 上 腺 、 輸 尿 管 、 膀 胱 及 尿 道 。
2.前 述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之 認 定 標 準 於 對 稱 器 官 以 切 除 一 側 , 肺 臟 以 切 除 二 葉 為 準 。
6-3.胸 腹 部 臟 器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 須 將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 永 久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狀 況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形 , 比 照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綜
合 審 定 其 等 級 。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 寇 克 氏 囊 與 輸 尿 管 造 口 術 ) 。
註 7:
7-1.脊 柱 遺 存 障 害 者 , 若 併 存 神 經 障 害 時 , 應 綜 合 其 全 部 症 狀 擇 一 等 級 定 之 , 等 級 不 同 者
, 應 按 其 中 較 重 者 定 其 等 級 。
7-2.脊 柱 運 動 障 害 須 經 X光 照 片 檢 查 始 可 診 斷 , 如 經 診 斷 有 明 顯 骨 折 、 脫 位 或變形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審 定 :
( 1)「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 係 指 脊 柱 連 續 固 定 四 個 椎 體 及 三 個 椎 間 盤( 含 ) 以 上 , 且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2)「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 係 指 脊 柱 連 續 固 定 四 個 椎 體 及 三 個 椎 間 盤( 含 ) 以 上 , 且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3) 脊 柱 運 動 限 制 不 明 顯 或 脊 柱 固 定 三 個 椎 體 及 二 個 椎 間 盤 ( 含 ) 以 下 者 ,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
註 8:
8-1.「 手 指 缺 失 」 係 指 :
( 1) 在 拇 指 者 , 係 由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
( 2) 其 他 各 指 , 係 指 由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
8-2.若 經 接 指 手 術 後 機 能 仍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視 為 缺 失 。 足 趾 亦 同 。
8-3.截 取 拇 趾 接 合 於 拇 指 時 , 若 拇 指 原 本 之 缺 失 已 符 合 失能標 準 , 接 合 後 機 能 雖 完 全 正 常
, 拇 指 之 部 份 仍 視 為 缺 失 , 而 拇 趾 之 自 截 部 份 不 予 計 入 。
註 9:
9-1.「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 , 係 指 一 上 肢 完 全 廢 用 ,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 1)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
( 2)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
9-2.「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 , 係 指 一 上 肢 各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 1)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
( 2) 一 上 肢 肩 、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
9-3.以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 作 審 定 關 節 機 能 障 害 之 標 準 , 規 定 如 下 :
( 1) 「 喪 失 機 能 」 , 係 指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狀 態 者 。
( 2) 「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 ,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3) 「 運 動 障 害 」 ,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9-4.運 動 限 制 之 測 定 :
( 1)以 各 關 節 之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為 基 準 。 機 能 ( 運 動 )障 害 原 因 及 程 度 明 顯 時 , 採 用 主 動 運 動 之
運 動 範 圍 , 如 障 害 程 度 不 明 確 時 , 則 須 由 被 動 運 動 之 可 能 運 動 範 圍 參 考 決 定 之 。
( 2) 經 石 膏 固 定 患 部 者 , 應 考 慮 其 癒 後 恢 復 之 程 度 , 作 適 宜 之 決 定 。
9-5.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及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如 說 明 圖 表 。
註 10:
10-1.「 手 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 係 指 :
( 1) 在 拇 指 ,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指 節 間 關 節 ,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2) 在 其 他 各 指 ,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 或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3) 拇 指 或 其 他 各 指 之 末 節 切 斷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