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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 (SF)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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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6 條至第 2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第 24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6 條至第 28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9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第 32 條、第 33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5 4 26 10504078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指要申請本契為減展期本公所收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三、「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四、「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5 1 1 ,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06 1 1
日,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 107 1 1 日),以此類推。
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
()給付該保險單年度「生存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前一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
()付「故保險或喪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時:自本契生效日起至「
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間內、致完全廢程度或一保單週(含保年齡達一
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ㄧ)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或因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完全診斷確(本公第十條約付「全殘廢保金」因第十三
第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約有期間於每險單,給存保
金:
一、第一保險單週年日至第六保險單週年日:每萬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一點八六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七保險單週年日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六六。
第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
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
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
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
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
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
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
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先後成附所列以上完全殘廢
金。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約有期間蹤時經法確定時日
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應給保險情事者,公司予以
除。
第十八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殘廢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與「躉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辦理減額繳清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止;「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
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值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
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及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
存保險金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
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
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五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
保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之口唇音、齒音、口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必要之日動」取、便穿
等。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6
7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 95%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投保
年齡
6 年期
男性
女性
0
2,026
2,025
1
2,026
2,025
2
2,026
2,025
3
2,026
2,025
4
2,027
2,025
5
2,027
2,025
6
2,027
2,025
7
2,027
2,025
8
2,027
2,025
9
2,027
2,026
10
2,027
2,026
11
2,028
2,026
12
2,028
2,026
13
2,028
2,026
14
2,029
2,027
15
2,029
2,027
16
2,029
2,027
17
2,029
2,027
18
2,030
2,027
19
2,030
2,028
20
2,030
2,028
21
2,031
2,029
22
2,031
2,029
23
2,032
2,030
24
2,032
2,030
25
2,033
2,030
26
2,034
2,031
27
2,034
2,031
28
2,035
2,032
29
2,035
2,032
30
2,036
2,033
31
2,036
2,033
32
2,037
2,034
33
2,037
2,034
34
2,038
2,035
35
2,038
2,035
36
2,039
2,036
37
2,039
2,036
38
2,039
2,036
39
2,039
2,036
40
2,039
2,036
41
2,039
2,036
42
2,039
2,036
43
2,039
2,036
44
2,039
2,036
45
2,039
2,036
46
2,039
2,036
47
2,039
2,036
48
2,039
2,038
49
2,039
2,038
50
2,039
2,039
51
2,040
2,040
52
2,041
2,040
53
2,042
2,040
54
2,046
2,041
55
2,048
2,045
56
2,049
2,046
57
2,051
2,048
58
2,054
2,049
59
2,056
2,051
60
2,059
2,054
61
2,072
2,066
62
2,075
2,068
63
2,077
2,070
64
2,078
2,071
65
2,080
2,072
66
2,085
2,074
67
2,090
2,081
68
2,095
2,085
69
2,104
2,090
70
2,107
2,091
71
2,122
2,103
72
2,130
2,112
73
2,145
2,125
74
2,159
2,138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一次需繳2 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確診可理賠嗎
本人保單富邦人壽長泰健康保險附約 (HSF) 想詢問確診居家隔離可以申請理賠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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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女,保單健檢
年齡28歲,內勤,無體況目前有富邦人壽:SWHA保額100萬(10年期)XLT保額4萬HSFD保額1單位HKR保額1,000元和一張小時候買的國華人壽J7保額2單位富邦不會退保,因SWHA只有10年期所以想再買一份重大傷病+補足癌症+第二家實支實付,再請協助規劃,謝謝!!
· 回應 16
想詢問這兩張保單做比較
各位前輩好~小的最近想保骨折險,條件如下男性、36歲、保額50萬、職等4目前看到這兩張「三商美邦人壽享骨力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附約 (SFR)」「國泰人壽新金骨力傷害暨兒童意外骨折保險附約 (XJ2)」自己看完,國泰這張除了多了意外身故及失能的理賠外,單就骨折理賠的部分三商的好像比較好,而且三商的20年繳完保障到80歲,國泰的只能保到75想請各位幫忙看看我還有沒有漏掉沒注意到的地方,或是有更推薦的骨折險感謝各位~
· 回應 2
富邦 非自願剖腹產理賠疑問
最近剛生產完上週也送件富邦今日理賠下來發現跟我想的有落差看不太懂計算方式⋯⋯我以為手術費會是以實支實付12萬*84%$100800裡的扣打去支付但看理賠明細基準是直接3萬*84%以及雜費項目也跟明細表對不太起來不瞭解的地方還請板上神人解答謝謝🙏🏻(附件有收據、理賠明細、保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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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女保單請益
您們好目前28歲,體況良好,工作內容為助理,電腦文書作業,此份保單為剛畢業工作第一份保單,由長輩認識保險業務員規劃,但因目前已結婚有小孩一個,想請教是否有需調整或加買的部分,謝謝🙏主約:富邦XWS新平準終身壽險           修改保額10萬,保費2360年繳附約如圖另還有兩張富邦金安心定期險計畫一,各年繳2081還有一張富邦十全大補應該也是計畫一還有當初也有推薦兩張儲蓄險IWI富邦鑫優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分為6年期跟10年期目前我是打算有需要用錢再解約請問這部分會有什麼問題嗎?以上這些皆為105年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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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
XWS1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萬---保費3220元,107年保PCC1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3單位---保費8574元,107年保 HSFE富邦人壽長泰健康保險附約---1單---保費19702元,107年保 SIB1富邦人壽守護人生終身健康保險---保險金額1100---保費14630元,108年保 年齡42歲,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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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
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富邦人壽長泰健康保險附約請問這兩個赴約 如果做大腸鏡切瘜肉 會有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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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保單狀況
 目前25歲,前兩三年前 沒買過保險請朋友幫我做的保險,身體狀況都算健康,每月繳快2600左右想請問環境下目前是否還合適或能否夠好保險項目XLT1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保險金額 新台幣 10.000元 HKR1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金額 1.000元HSFD富邦人壽長泰健康保險附約( H S F D ) 保險金額 1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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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28Y/內勤
各位好,目前有以下保單想請教尚有哪些部分需加強補足?【國泰】已繳完.國泰鍾愛終身壽險.得意還本終身壽險附約:防癌終身附約(個人型)2單位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兒童傷害保險附約 1單位平安保險附約【富邦】108年保另富邦業務員有再加產險什麼十全十美的,這是副本實支實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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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諮詢 醫療、重大傷病
27歲 女 職業類別第一類已有單純壽險,想再詢問一下其他保單如何調整, 希望讓年保費落在4萬以內 目前保單: 失能險:XLT1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保費22330醫療險:HSFC 富邦人壽常態健康保險附約 保費11674                              XHB 計畫二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保費3712 意外險:富邦產險十全大補兩全其美專案安心版  計畫B 保費3492 癌症險:HCW 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20萬 已繳清 重大傷病:SWK1 富邦人壽醫起呵護重大傷病 已減額繳清13萬 54歲拿回16萬                                      DCE30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20萬  保費4649  目前想法1. 重大傷病保額不足(目前36萬)考慮之後用定期補 但現在的保費就已經45857了 2. 富邦的HSFC保費高,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實支實付,把多餘預算拿去補定期重大傷病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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