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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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請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89 年保的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配偶或子女住院也會理賠嗎?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有下述身份,且已投保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人: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二、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五日並已出院,且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同時子女也有投保此險,是兩人都出險嗎? 各自理賠保單?出險後會影響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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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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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劃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1D)

這條規定,看了好幾版都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以上我的理解是:「每次」計算額度,額度是針對每一次不同的意外事故獨立計算,並非年度總上限。如果在同一次意外的 180 天內進行治療,都算在同一次額度中。若事故日期為 2025 年 7 月,而於 2026 年 3 月提出申請時已達給付上限,則無論是否已超過 180 天,都無法再就同一次事故申請後續費用,因為該事故的理賠額度已經用盡。以本例來說,事故發生於 2025 年 7 月,即使之後經過半年(2026 年 1 月)或更久如2026月8月,再提出相關費用申請,仍不會獲得核准,因為同次事故已達理賠上限。除非日後同一部位再次發生新的事故,且經認定與前次事故無關,才會視為另一獨立事故,並重新計算可申請的理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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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跟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1) 的差別在哪? 如果都是以HS-10為例,保障差在哪我自己比較後發現差不多保費卻差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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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請問 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有開放配偶加保附約嗎#眷屬附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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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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