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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雄富康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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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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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保險萬能保險
萬能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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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9 05
民國 101 07 01
(100)遠雄壽字 284
101.01.10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605 號令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
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險金額。
二、「危險保額」:
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依第九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保單年度
加算一歲。
五、「基本保險費」:
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加費
用率所決定的保險費。
六、「增額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基本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七、「保險費」:
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
八、「已繳保險費」:
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九、「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未來每個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
保單週月日。
十、「危險保險費」: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公司自契約生效日起,及其後每逢保單週月日時,根
據當時本契約的危險保額、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體況計算收取危險
保險費。本契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十一、「契約附加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於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扣除之。本契約之契約附加費用
計算方式如附表(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且不得為負數。
十三、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1、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2、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3達年指依保險原始年齡上當單年,再去一計得
年齡
(二)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
下列規定:
UF-2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2、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3、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前述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
繳費別判定:
1期定費保:於人列險費通知重新,其當次後之
各該應符最低率,符合比率準,司得
制保險費之繳交。
2性繳件:要保次繳險費新計其含繳費之比不得
符合低比如不合最率之,本得限險費
繳交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保險
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
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份危險保險費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寬限期間的每月危險保險費與清償
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UF-3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表(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表(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
(解約金計算方式)。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
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
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UF-4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五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B-A)/B
A: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B: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金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
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
金內給付。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
備金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
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UF-5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未還款項的扣
未還款項的扣未還款項的扣
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減少保險金額後,未來之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減少,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百分之五以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惟前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
,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
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75%,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危險
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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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UF-7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附加費用計算方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保費類別 契約附加費用
基本保險費 2.15
增額保險費 2.15
契約附加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並分別乘以上表所列契
約附加費用率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契約附加費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金計算方式
解約金計算方解約金計算方
解約金計算方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1-α
y
解約費用率(α
y
)表
年度 y 1 2 3 4 5
α
y
4.0 3.0 2.0 1.0 0.0
UF-8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危險保險費率
危險保險費率危險保險費率
危險保險費率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 性
年齡
15 0.2867 0.1508
16 0.3792 0.1717
66 14.9100 7.4133
17 0.4500 0.1933
67 16.2475 8.2900
18 0.4867 0.2025
68 17.7683 9.3017
19 0.5058 0.2075
69 19.4658 10.4500
20 0.5200 0.2108
70 21.2967 11.7342
21 0.5342 0.2158
71 23.3008 13.1417
22 0.5567 0.2275
72 25.4308 14.6142
23 0.5917 0.2458
73 27.7417 16.2733
24 0.6350 0.2692
74 30.2200 18.1275
25 0.6842 0.2967
75 32.9017 20.2208
26 0.7375 0.3058
76 35.7608 22.5742
27 0.7717 0.3108
77 38.8558 25.1683
28 0.8042 0.3167
78 42.2192 28.0583
29 0.8400 0.3250
79 45.9083 31.2250
30 0.8842 0.3342
80 49.9517 34.6900
31 0.9392 0.3458
81 54.3767 38.5083
32 1.0075 0.3667
82 59.1433 42.6950
33 1.0875 0.4008
83 64.3367 47.3308
34 1.1775 0.4358
84 69.8767 52.4183
35 1.2767 0.4658
85 75.8775 58.0150
36 1.3842 0.4950
86 82.3958 64.3375
37 1.5033 0.5292
87 89.4608 71.2225
38 1.6242 0.5767
88 97.2767 78.9833
39 1.7408 0.6300
89 105.9975
87.5192
40 1.8783 0.6850
90 116.0308
97.2775
41 2.0242 0.7400
91 127.6308
109.0117
42 2.1967 0.7925
92 139.1333
123.4608
43 2.3958 0.8550
93 151.6733
137.5425
44 2.6158 0.9317
94 165.3425
153.2292
45 2.8483 1.0258
95 180.2433
170.7058
46 3.0950 1.1308
96 196.4883
190.1758
47 3.3608 1.2417
97 214.1958
211.8658
48 3.6508 1.3633
98 233.5008
236.0300
49 3.9717 1.5033
99 254.5442
262.9500
50 4.2800 1.6600
100 277.4850
292.9408
51 4.6033 1.8392
101 302.4933
326.3517
52 4.9492 2.0125
102 329.7550
363.5733
53 5.2925 2.1833
103 359.4742
405.0400
54 5.6283 2.3442
104 391.8708
451.2367
55 5.9908 2.5183
105 427.1883
502.7017
56 6.4075 2.7292
106 465.6883
560.0367
57 6.9333 2.9992
107 507.6575
623.9108
58 7.5700 3.3350
108 553.4100
695.0708
59 8.3667 3.7242
109 603.2850
774.3458
60 9.1192 4.1533
110 833.3333
833.3333
61 9.7333 4.5675
62 10.4933 4.9858
63 11.4158 5.4642
64 12.4842 6.0158
65 13.6700 6.6608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15 102 88
16 105 90
17 107 92
18 110 94
19 113 96
20 115 98
21 119 101
22 122 103
23 125 106
24 129 108
25 132 111
26 135 114
27 139 118
28 143 121
29 146 124
30 150 127
31 155 130
32 159 134
33 164 137
34 169 141
35 174 145
36 179 149
37 184 153
38 190 158
39 195 162
40 201 168
41 208 173
42 215 178
43 222 184
44 229 189
45 236 195
46 244 202
47 252 208
48 262 216
49 270 223
50 280 231
51 290 239
52 300 247
53 312 257
54 323 266
55 335 276
56 348 287
57 362 298
58 377 310
59 392 323
60 408 336
61 425 351
62 444 366
63 463 381
64 483 399
65 506 417
66 528 436
67 553 458
68 579 480
69 607 504
70 637 530
71 667 557
72 701 587
73 737 618
74 774 652
75 815 689
76 857 729
77 902 771
78 952 817
79 1005 867
80 1061 920
81 1121 977
82 1187 1040
83 1256 1108
84 1331 1182
85 1412 1263
86 1499 1352
87 1594 1449
88 1697 1556
89 1810 1675
90 1933 1807
【附表】基本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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