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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富康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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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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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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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 100 09 05
(100)遠雄壽字 284 號函
契約契約
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成部分。
約的所用,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
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險金額
二、「危險保額」
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金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依第九條約定之計方式所得之金額。
四、「保險年齡」
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歲,以後每經過一保單年度
加算一歲
五、「基本保險費」:
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險人的保險年齡、性別、預定利、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加費
用率所決定的保險費。
六、「增額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於基本保險費以外繳付之保險費
七、「保險費」:
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險費
八、「已繳保險費」:
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並扣除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累計減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九、「保單週月日」:
本契約生效日後未來每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該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
保單週月日。
十、「危險保險費」:
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成本。本公司自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逢保單週月日時,根
時本契約的危險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的體況計算收取危險
保險費。本契約「危險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十一、「契約附加費用
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扣之。本契約之契約附加費用
計算方式如附表(契約加費用計算方式)
十二、「宣告利率」: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公佈於總公司、全省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且不得為負數。
撤銷撤銷
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人依使自要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自始退本契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保險責任
UF-2
責任責任
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司如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險責任。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險金
期以期以
期以
期間期間
期間
繳納但不規定,且累積已繳保險
超過時,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
指定地點交付
契約以支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限期翌日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效約效
約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人於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寬限期間的每月危險保險費與
單借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恢復其效力。
人於請者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五日人如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司未,或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人依項之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約因效程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項約滿若累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義務義務
義務
人或書面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過失對於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實時,不在此限。
解除個月使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司通所不,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達受益人
價值價值
價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契約附加費用(如附表(契約附費用計算方式))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表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額。
UF-3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人保值準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內償息按約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
(解約金計算方式)。
事故事故
事故
人或十日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司應責於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險人亡時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三條保人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能因事故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情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
領之間若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保險
保險
險人人身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
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司依算已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
給付
本契識其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保之和(不限本公司),不
訂立喪葬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
情形或向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喪葬公司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之要喪葬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契約,各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其責任。
五項險金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B-A)/B
A: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額。
B: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故日金者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行終止。
廢保廢保
廢保
險人列全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
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司依計算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
金內給付
UF-4
廢診價值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
備金後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
滿保險滿保險
滿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保險
保險用保
葬費葬費
葬費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廢保廢保
廢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的身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險人但不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
限。
滿
滿保險滿保險
滿保險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責任責任
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
被保復效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項保單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人受人受
人受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情形領保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款項款項
款項
司給時,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保險保險
保險
人在是減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下一個危險保險費收取日生效。
減少保險金額後,未來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算。
保單保單
保單
人在金,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貳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保單保單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UF-5
除保免扣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惟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算:
申請減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
,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申請減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價值準備金餘額。
申請額等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
金金額。
單借單借
單借
人繳得向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日保超過,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司未保人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規定
紅保紅保
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年齡年齡
年齡
人在書填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大者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因投司無退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後始危險費的比例計算危險
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費。
因投足其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生在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足差額。
項第公司退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人的人的
人的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要保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受益同意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保險人本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約內規定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批註書。
UF-6
法院法院
法院
契約審管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司總得排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管轄法院之適用。
UF-7
一、雙目均失明者。(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他人扶助者。
附加附加
附加
保費類別 契約附加費用
基本保險 2.15
增額保險 2.15
契約附加費用:係將每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額保險費,並分別乘以上表所列
約附加費用率後加總而;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約附加費用。
金計金計
金計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準備金×(1-α
y
解約費用率(α
y
)表
年度 y 1 2 3 4 5
α
y
4.0 3.0 2.0 1.0 0.0
UF-8
保險保險
保險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
年齡 男 性 年齡
15 0.6267 0.2867
16 0.8467 0.3267 66 20.1942 10.9417
17 1.0500 0.3608 67 22.0875 12.0442
18 1.0733 0.4008 68 24.1600 13.2783
19 1.0875 0.4275
20 1.0942 0.4417
69
70
26.4292
28.9150
14.6567
16.1925
21 1.0958 0.4467 71 31.6358 17.8983
22 1.0933 0.4442 72 34.6125 19.7875
23 1.0892 0.4375 73 37.8633 21.8733
24 1.0842 0.4292
25 1.0817 0.4225
74
75
41.4175
45.3025
24.1800
26.7325
26 1.0825 0.4200 76 49.5475 29.5550
27 1.0892 0.4250 77 54.1800 32.6733
28 1.1025 0.4392 78 59.2308 36.1142
29 1.1258 0.4633
30 1.1608 0.4942
79
80
64.7383
70.7408
39.9133
44.1100
31 1.2100 0.5317 81 77.2783 48.7408
32 1.2750 0.5733 82 84.3900 53.8450
33 1.3583 0.6192 83 92.1183 59.4633
34 1.4583 0.6683
35 1.5717 0.7208
84
85
100.5092
109.6133
65.6483
72.4550
36 1.6975 0.7758 86 119.4792 79.9375
37 1.8342 0.8342 87 130.1567 88.1525
38 1.9783 0.8950 88 141.6942 97.1558
39 2.1333 0.9608
40 2.3008 1.0333
89
90
154.1417
167.5458
107.0158
117.8008
41 2.4833 1.1133 91 181.9567 129.5808
42 2.6833 1.2042 92 197.4225 142.4242
43 2.9033 1.3058 93 213.9858 156.4008
44 3.1425 1.4225
45 3.4033 1.5558
94
95
231.6692
250.4908
171.5708
187.9967
46 3.6842 1.7075 96 270.4658 205.7392
47 3.9867 1.8808 97 291.6133 224.8583
48 4.3125 2.0758 98 313.9308 245.4000
49 4.6642 2.2892 99 337.3458 267.3408
50 5.0467 2.5142 100 361.7658 290.6425
51 5.4650 2.7450 101 387.1000 315.2658
52 5.9233 2.9767 102 413.2567 341.1717
53 6.4275 3.2067 103 440.1458 368.3225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104
105
467.6875
495.8058
396.6917
426.2508
56 8.2792 4.0483 106 524.4225 456.9758
57 9.0325 4.4392 107 553.4600 488.8392
58 9.8667 4.9125 108 581.7317 520.4650
59 10.7867 5.4617
60 11.7983 6.0775
109
110
609.4867
833.3333
552.1567
833.3333
61 12.9067 6.7508
62 14.1183 7.4717
63 15.4400 8.2350
64 16.8842 9.0558
65 18.4642 9.9517
單位:/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15 112 95
16 115 97
17 119 99
18 121 101
19 124 104
20 127 106
21 130 109
22 134 111
23 137 114
24 140 118
25 144 121
26 148 124
27 152 127
28 156 131
29 160 134
30 166 138
31 171 141
32 175 145
33 181 149
34 186 153
35 192 158
36 197 162
37 203 168
38 211 173
39 217 178
40 224 183
41 232 189
42 239 195
43 247 201
44 257 208
45 266 215
46 275 223
47 285 230
48 295 238
49 307 246
50 318 255
51 330 265
52 343 274
53 357 284
54 371 295
55 386 307
56 403 319
57 420 332
58 438 345
59 458 360
60 478 375
61 500 391
62 523 409
63 548 427
64 573 447
65 602 467
66 632 490
67 663 513
68 697 539
69 734 565
70 772 595
71 813 625
72 857 659
73 905 695
74 957 733
75 1011 775
76 1069 819
77 1132 867
78 1200 919
79 1271 974
80 1349 1034
81 1433 1099
82 1522 1168
83 1618 1244
84 1721 1325
85 1831 1413
86 1951 1508
87 2078 1612
88 2215 1723
89 2361 1844
90 2516 1973
遠雄人壽雄富康萬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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