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5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百分之五以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十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惟前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
,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金額。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十
十十
十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75%,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規定。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危險
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
】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十
十十
十條
條條
條【
【【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