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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
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
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
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
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於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第二級至
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
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所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
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