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6-8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款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十五條所稱「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
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化應繳保險費總額」與「
躉繳保險費」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無「住院醫療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
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申請展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二
二二
二條
條條
條【
【【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
第第
第三十三
三十三三十三
三十三條
條條
條【
【【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