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
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一條【住院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慰問保險金」最高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診療者
,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之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
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被保險
人轉出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轉入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時,該日不得
重覆計入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第十三條【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
日),因以同一保險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百分之二十
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第十四條【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
日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
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倍數最高之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非屬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且非屬第十九條除外責任範圍內時
,本公司得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
付金額,但給付倍數最高不超過一百倍。
第十五條【治療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
日額」乘以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處置治療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處
置治療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倍數最高之處置治療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非屬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治
療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法定傳染病住院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因第五條之約定而
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一保單年度之「法定傳染病住院慰問保險金」最高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第十八條【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已達「住院日額」之三千六百倍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累計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三千六百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三千六百倍止
,超過部分不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