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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觀光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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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觀光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08 06
台財保字第0920750846號
修訂文號:民國 93 01 15
(93)遠雄壽字第01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33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3 10 (95)遠雄壽字第073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最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觀光地區」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遊客遊覽之風景
、名勝、古蹟、博物、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約所稱「風景特定區」是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約所稱「觀光遊設施」是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客休閒、遊之設施。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觀光遊活動之人。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人。
約所稱「要保單位」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設施之營事業,並代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保險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約的保險期間,自本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約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進入本約約定的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內,且自進入開始至開為止,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第五條【身故保險與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被保險
人於投保時及身故時均為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另給付
「身故保險
」。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但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費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條【殘廢保險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一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其額按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之和,
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額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前)的殘廢,可附表一所較嚴
GPP-1
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
,應扣除之。
第七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約各被保險人殘廢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為限。
第八條【保險費的計算】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單位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單位的危險程及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
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單位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條【公示方法】
要保單位於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時,應在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入口處製作告示牌或以標示之方式
,告知被保險人使其知悉已投保本保險,告示牌或標示之內容如附件所示,有製發門票或出入證者,應
於適當位置記載授權代投事宜。
前項公示方法為本公司核保要項作為承保之依據。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單位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二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未尋獲,或要保單位、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給付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
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與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GPP-2
二、要保單位、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的「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汙染。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
第十條【除外責任(事故)】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第十七條【經驗分紅】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十八條【約的無效】
約訂時,僅要保單位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單位得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按終止前之營業人次計算應收之
保險費。
約的效自通知到達午夜十二時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第二十條【受人的指定、變及保險給付方式】
身故保的受人為被保人的法定繼承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人為抬頭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為限,並直接給付予受人本人。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約的續保】
要保單位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變住所】
要保單位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單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單位。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單位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單位住所所在地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單位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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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觀光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法定保險費
每人次純保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額)
危險別第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0.1 0.13 0.15 0.23 0.36 0.46
每人次總保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額)
危險別第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0.13 0.16 0.19 0.28 0.44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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