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觀光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0846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93)遠雄壽字第01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93)遠雄壽字第33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95)遠雄壽字第073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最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觀光地區」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遊客遊覽之風景
、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本契約所稱「風景特定區」是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本契約所稱「觀光遊樂設施」是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本契約所稱「要保單位」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並代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保險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進入本契約約定的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內,且自進入開始至離開為止,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五條【身故保險金與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被保險
人於投保時及身故時均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另給付
「身故保險
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金至財政部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但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費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
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
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
GP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