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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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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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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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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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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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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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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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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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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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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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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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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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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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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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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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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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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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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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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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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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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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握保單契約撤握保單契約撤
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
銷之時效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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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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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民國 83 年 12 月 15 日 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
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
】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
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
】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
】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
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
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
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
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
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
】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行使之限制條件
行使之限制條件行使之限制條件
行使之限制條件】
】】
】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
第第
第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
】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
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
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