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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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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註條註條
註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
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於本
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註條註條
註條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條款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醫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本契
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度內
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依當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保醫
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公司
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偶或
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註條註條
註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本批
條款
使
使之限使之限
使之限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之效之效
之效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
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不
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求提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制。
需求需求
需求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估半
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用以
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銀行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按保
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
手續手續
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確認
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師之
體檢查,必要時並得經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人之人之
人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付部
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險人險人
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公司
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餘之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
費率說明如下:
本批註條款不收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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