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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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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3 12 15 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7 04 23 財保字第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9 03 15 台財保字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2 12 31 (92)遠雄壽字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6 07 26 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
修正日期:民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
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於本契約保險
後,始發生效力。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公、私立醫院。但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額及本契約之
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度內,為被保
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時之生活及醫
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司核保醫師認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本公司得請
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或二親
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險金
批註批註
批註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使
使之使之
使之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約之約之
約之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險金時起,該
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不受本批註
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
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前需前需
前需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時預估半年內
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用以新台幣伍
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金庫銀行股份
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公司按保單價
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扣除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請手請手
請手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
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定醫師之身體
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益人益人
益人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請給付部份之
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知本公司停止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約剩餘之保險
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RHF-1
率說明如下:
本批註條款收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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