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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樂活吉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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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樂活吉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9 年11 月03 日
遠壽字第 1090003721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
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
要保書。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
始日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布之法令訂定。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此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
最低保險費。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匯率參考機構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新臺幣
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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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
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
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
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三、「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之日。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年金
金額。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復效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於復效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
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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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投資標的扣除保單管理費之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保單管理費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之順序時,則以本公司規定之順序扣除當期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應優先自本契約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中扣除。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變更扣除保單管理費之順序。
第九條【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依第八條約定順序自
投資標的扣除之;但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前項保單管理費之計算與扣除係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可得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依第十條約定之匯率計算。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直接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中扣除。
第十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
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入日前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賣出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採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償付
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二個資產評價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給付採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計算當時本公司最近可得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該次申請之轉出投資標的中最後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之轉
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賣出匯率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當次申
請轉換之各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要保人應就各投資標的選擇下列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本契約項下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
戶。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收益分配金額依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
即期賣出匯率及指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後投入指定投資標的。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者,無
幣別轉換之適用。如未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四、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收益分配金額以轉入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一)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低於附表二所列之最低金額。
(二)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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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如未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的方式辦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
投資原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或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或其它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
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
入之投資標的不得為貨幣帳戶。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次申請之轉出投資標的中最後淨值回報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
不予通知。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
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
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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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年金給付方式】
要保人投保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明於要保書: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
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年金受益人,但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七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一次給付及分期給付試算之金額。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十日送達本公司始
生效力。
第十八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七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
項第二款第一目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依
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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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
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新臺幣五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
目約定之匯率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
通知。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
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約
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給付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VG1-7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首年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年年金金額應於各年之應給付日給付。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首年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年年金金額逾
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
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
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
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VG1-8
第三十一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九款、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條第十二款、第十三
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VG1-9
【附表一】費用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費用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年金累積期間每月為下列二者合計之金額︰
1.每月新臺幣 100 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免收取前述之費用。
高保費優惠: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金額-累積部
分提領之貨幣帳戶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2.契約生效日︰保險費×每月費用率。
保單週月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貨幣帳戶後之餘額×每月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起
每月費用率
0.125%
0.12%
0.1%
0.1%
0.1%
0%
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三、投資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類型
費用項目
共同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申購手續費
詳附表三
詳附表三
經理費
本公司無收取
-
保管費
本公司無收取
詳附表三,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中,不另外收取。
管理費
-
詳附表三,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中,不另外收取。
贖回費用
本公司無收取
本公司無收取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 12 次免費,第 13 次起每次收取費用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解約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貨幣帳戶價值)×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起
解約費用率
8%
6%
4%
2%
1%
0%
部分提領費用
1.第 1~5 保單年度︰(部份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之貨幣帳戶價值)×部
分提領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部分提領
費用率
8%
6%
4%
2%
1%
2.第 6 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內 6 次免費,第 7 次起每次收取費用新臺幣 100
0 元。
但當次僅提領貨幣帳戶價值者,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
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五、其他費用
無
投資機構收取之費用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fglife.co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
查詢,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查詢,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
VG1-10
【附表二】收益分配採現金給付之最低金額表
收益分配之幣別
現金給付之最低金額
新臺幣
1000 元
美元
30 元
歐元
30 元
澳幣
50 元
紐幣
50 元
日圓
3600 元
南非幣
500 元
【附表三】投資標的
詳如遠雄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附表二。
遠雄人壽樂活吉利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相關疑問,煩請解答,感激不盡!1. 每年利息最多6%嗎?2. 不論賺或賠,每月15號皆給利息,若賠還給利息,利息來源是本金嗎?3. 投資型年金,無保險成本的費用,有維護管理的費用對嗎?4. 維護管理的費用來源是本金嗎?5. 為何前四年的保單管理費用一年比一年高呢?6. 六十五歲才能開始領年金嗎?7. 選分期領比選一次領有利嗎?8. 投入五十萬,選分期領,若未賠約莫能領多少錢?能領多久?是月領還是年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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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銀人壽新樂活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HV)」有興趣...
對「臺銀人壽新樂活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H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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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推薦遠雄人壽的門診雜費保險
推薦遠雄人壽的針對門診雜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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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拔智齒保險理賠 遠雄人壽 全球人壽
預計下星期去拔水平智齒 +填膠原蛋白想請問我有以下保險 實支實付是否會有理賠呢?已經有稍微查了資料,遠雄的部分應該有理賠?但不確定全球的部分是否有理賠呢?先感謝回覆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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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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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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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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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 遠雄人壽 傳富雄挺利、傳富美樂帝
兩天有一位貴公司的業務員來我家跟我媽媽推銷產品想詢問這兩張產品好嗎?我問保險的朋友他們說要看建議書比較準所以我要去哪裡生出這個建議書呢?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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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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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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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最近保單健檢發現只有計畫一請問遠雄人壽有自負額的商品嗎?或者該怎麼搭配補足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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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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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對「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N1)」有興趣,要搭配什麼主約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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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主約有那些呢
· 回應 27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理賠請教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請問自費麻醉屬於保單住院雜費中的理賠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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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已經有台新實支HXB買這個療程型的還能申請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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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想請問我2012年有買遠雄人壽保單,此附約能直接加在舊主約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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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對「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有興趣。有人知道如果今年113年買入5年期,首次投保,43歲男性,到最後一次五年期80-84歲時要繳多少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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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理賠上限6萬元。有含蓋(住院費.手術費) ? 還是分開計算。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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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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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實支實付
想請問割包皮有實支實付嗎?包皮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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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失敗,遠雄人壽安心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M2
有去婦產科做自費私密處手術,診斷證明上是說因上訴原因導致外陰部磨擦發炎也沒有提及非必要性手術。以往病歷也沒有相關的診斷證明,遠雄理賠部直接說不允已理賠第一 不在列223項目內第二 被判定為非必要性手術以上原因被告知不能理賠。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全球早早就理賠了,遠雄拖了一個多月後直接告知不能理賠這樣有機會上訴嗎?還是這理賠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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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有興趣
想補強先生的意外險,先生目前45歲,職業等級4,預計規劃200萬,XL1我看這張終身意外內容滿適合的,且可單獨買。另外可再補強先生在凱基的失能險。(補充一下,我先生那張險種是中國人壽殘廢照護終身險)另外,也想補強本人的意外險,我有2張意外險附約,但只有到65歲,想用這張終身來補強。另外,想請問,在有2張定期意外附約下,我可以在這張終身再加附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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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https://finfo.tw/assortments/e752ca36593c9850南山有朋友在做業務這部份是他建議我買的,但是沒什麼癌症險所以自己加了遠雄,但沒有認識的朋友,不知道會不會買了拿不到理賠想請大家幫我看看有沒有需要刪減調整,謝謝
· 回應 23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理賠上限220萬
請教各位專家撥冗回覆,謝謝理賠上限220萬,但保單內容第12條提到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終身一次為限!但不是上限220萬?從第12-22條總額上限為220萬,要怎麼理賠才有可能到達2200倍啊!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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