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合計以六十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其該日「每日住
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改以要保書所約定「加護病房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
燒燙傷病房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或「癌症住院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
限。
(二)「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一般手術或
附表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
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手術
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一般手術費用保險金
限額」或「重大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手術技術費。
2.麻醉技術費。
(三)「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
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
以要保書所約定「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
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80%給付
,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
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選擇以實支實付型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
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