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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新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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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Y-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
型年
利率年金利率年金
利率年金(
((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04 09 台財保字第 0920750384 號函
修正日期:1030101 102.12.26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1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的構
保險保險
保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應約當意,泥於字;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期間十年、二無保四種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
保書。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給付年金週期」係指年金給付的間隔週期。
本契年金」,金週,則年日付年金週期為半年,則是指
單生準的同一付年為季保單為基準的每季同一日;若給
年金,則單生準的一日月份之日時,以該月之末日,為
當之日
本契未支金餘保證係指之年金額,若在保證期間之後係
該保單年度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宣告係指本契日及週年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
保單金之該利險可金之淨收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
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中心及公http//www.fglife.com.tw);該利
率不得低於以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本契預定係指年金始日年金利率,該預定利率參考年金
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三銀指台份有、第行股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應負開始
保險責任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意承預收一期之金應負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保險時開公司保前人身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規定使契約,撤力應書面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交付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契費,定方公司或指付,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
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價值的通
年金準備知與年金準備知與
年金準備知與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詳如附表(附加費用率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NIY-2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初之單價與當繳保附加如附表(附加費用率表))
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年金年金
年金
在保,本年金付年證期在保以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
仍生公司給付金至人身約效終止。但給付年金週期為半
、季、月者,仍繼續給付至該保單年度末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的開
年金年金
年金
要保可選十保屆滿特定金給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
十歲年日人不始日時,被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
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年金始日前以知本年金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的計
年金年金
年金
在年始日給付年度取之係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年度年可金金前一取之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得之。
第二調整等於一年週年告利以(1+預定利率)﹔本公
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日計之年低於金給台幣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
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始日保單金已年金新台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保書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止及
契約其限契約其限
契約其限
要保金給日前約,應於後一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年金值準解約其歷用率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
如附表(解約費用率表)。
第一終止公司人書時,,終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價值的減
年金準備年金準備
年金準備
年金日前人得其年價值每次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
新台幣五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十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與返單價
被保的通還年值準被保的通還年值準
被保的通還年值準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故若年金日後仍有年金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契約間內給付蹤,告死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給付公司約第定返保單金;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
公司金保準備公司使契約。本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
NIY-3
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契約間內始給蹤者支領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據法亡判確定為準負給任;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被保本契間內付開蹤,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單備金
返還價值的申返還價值的申
返還價值的申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齊前後十付之可歸司之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金年金
年金
被保金給日後每年申領時,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扣
未還未還
未還
年金前,給付返還單價時,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的停
契約止及契約止及
契約止及
年金前,得向請保,其上限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5%之借,超保單備金效力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項規知時司以知要借款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力後人得起二申請不得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
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算及處理
年齡錯誤年齡錯誤
年齡錯誤
要保投保將被生年要保被保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齡十歲無效司應險費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齡錯致本年金,本算實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齡錯溢發者,應重付年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款情錯誤於本,應退還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指定
受益及變受益及變
受益及變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NIY-4
一、契約經被意指受益指定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益人。
二、棄處外,故發經被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人的於要申請保險書送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第二受益或先人本,除另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定身人,險人繼承約身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變更載事,除條規應經與本雙方書面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者,要保地方第一院,的住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所在法院管轄但不費者第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不分
不分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附表
附表】:
】:】:
】:附加
附加附加
附加
附加費用率
保單
年度
彈性繳 定期定額繳
1 2.0% 3.0%
2 2.0% 2.0%
附加費用=當期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附表
附表】:
】:】:
】:解約
解約解約
解約
解約費用率 保單
年度
彈性繳 定期定額繳費
1 3.6% 4.0%
2 2.7% 3.0%
3 1.8% 2.0%
4 1.0% 1.0%
5 1.0% 1.0%
6 1.0% 1.0%
7 0%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 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總保費為保戶實際所繳交之躉繳保費。
2. 保費限制:最低:10萬元
最高:詳附表所列之金額,且須以萬元為單位。
最高投保保險費上限表
年齡 保險費上限 年齡 保險費上限
0-7 2500 43-45 1600
8-13 2400 46-48 1500
14-18 2300 49-51 1400
19-23 2200 52-54 1300
24-27 2100 55-57 1200
28-31 2000 58-61 1100
32-35 1900 62-64 1000
36-39 1800 65-69 900
40-42 1700 70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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